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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6日 星期六

良心突擊砲

德國的主權

1.盟軍佔領東西德
依據國際法:
佔領並不移轉主權,只是暫時賦予佔領國執行某些主權權利。
直到簽訂和平條約之後,把完全主權交回原國為止

2.東西德建國
執行制憲、公投憲法、加入UN
但是主權仍沒有完整恢復,四大佔領國在柏林跟德國有特權
何瑞元先生舉的判例:
美國柏林法院 (US Court of Berlin) US v. Tiede 的判例 (86 F.R.D. 227; 1979 U.S. Dist. LEXIS 13805, March 14, 1979) :
「 1970 年代末期,有一架波蘭飛機自波蘭起飛,其目的地為東柏林,但卻遭一群東柏林人劫持飛往西柏林,這群人後來被逮捕,最後是由美國設立在柏林法庭並開庭審理。對於柏林來說,美國為主要佔領權,而其餘三國為次要佔領權,因此美國有權決定柏林之國際等主要事務」

3.《德國最終解決條約》
(Treaty on the Final Settlement with Respect to Germany)
1990年四大佔領美國、蘇聯、英國、法國與東西德政府簽署
德國的主權經過漫長的45年,終於完整恢復。

ARTICLE 7
(1) The French Republic,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ereby terminate thei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relating to Berlin and to Germany as a whole. As a result, the corresponding, related quadripartite agreements, decisions and practices are terminated and all related Four Power institutions are dissolved.
(法蘭西,蘇聯,英國,美利堅合眾國,特此終止他們的權利和責任有關柏林和德國作為一個整體。因此相應的有關四方協議終止,和所有相關四國機構解散。)
(2) The United Germany shall have accordingly full sovereignty over its internal and external affairs.(統一的德國將擁有對內及對外事務的完整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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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比德國慘

經過漫長的xx年,
仍沒有完整對外跟對內主權(ROC跟美國壓制+PRC恐嚇害的)
仍沒有外交承認(ROC跟美國壓制+PRC恐嚇害的)
仍沒有安全保障(ROC跟美國壓制+PRC恐嚇害的)
以下類推N個...

(1)主要佔領權美國:超不負責

不負責安全(想逼台灣投降中國?),
不負責終止佔領(想永遠當台灣國王?),
不負責告訴你主權地位真相(想讓大家玩猜謎?猜中有獎品嗎?),
不負責出面決定國際事務(美國只是放任ROC逼台灣跟PRC搞統一),
不尊重台灣民意(美國只說台灣要和平解決,卻反對台灣公民投票,蘇聯假民主的翻版?台灣乖乖被PRC跟ROC奴役就是最和平?乾脆叫台灣人全都去死一死好了,超和平,公墓的死人最和平了!)

(2)次要佔領權ROC流亡政府:超混蛋

超壞(亂殺人亂抓人...)
超野蠻(不管國際法,司法迫害...)
超無恥(媒體天天進行我是中國人或統一的洗腦,勾結PRC壓制台灣人,剝削台灣人,愛說謊連美國欺騙,非法居留台灣這塊外國領地上數十年卻不知道感恩...)
超厲害(用耍賴功夫讓西方拿它沒辦法,把美帝欺騙得團團轉,軍閥難民流亡政府還能當UN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這招以色列絕對學不會,因為他們直接綁架美帝即可,而且美帝幾乎遠不倒台 ^^)
超沒良心(國家沒錢時猛花軍費,居然佔預算政府8成;國家富裕後,向PRC大搞經濟輸血,搞統一,跟反軍購 =>想要害台灣人快點死!這樣麻煩做什麼,直接送台灣人去毒氣室跟集中營好了,反正你們是戰勝國陣營嘛,保障沒人會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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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an/30/today-s1.htm


善哉!德國前外長的良心話

在台灣智庫舉辦的「台灣入聯與國際正義」座談會中,德國前外交部長邁克發表書面談話指出,德國、歐盟等為了和中國維持穩定關係,目前對台態度都不是很友善。他說,這些國家對台灣的政策(一中政策)是不道德的,德國目前對台灣的政策讓我很丟臉。

讓邁克丟臉之事,包括最近德國外交部重申一個中國政策,並聲明「台灣與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另外也必定包括德國前總理施洛德最近的談話。去年底,施洛德前往中國參加一項研討會時強調:在德國人民心中,中國人民是一直支持德國統一大業的,因此,對德國人民來說,支持中國的統一大業、堅持一個中國政策是兩國關係發展最核心的問題。

德國外交部和施洛德最大的錯誤,就是把台灣問題,跟德國統一混為一談。一九四五年,德國在二次大戰戰敗,遭英、法、美、蘇四國分區佔領。不久,國際冷戰揭幕,英、法、美佔領區成立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蘇聯佔領區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直到一九九○年,東、西德才恢復為一個統一的國家。

反觀台灣,一九四五年,日本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當時,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這項命令清楚表明,蔣介石派軍隊來台,本質上只是接受日軍投降,這是暫時性的軍事佔領,跟台灣的主權歸屬毫無關係。

至於二次大戰之後,有關台灣主權的歸屬,載諸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該約第二條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該約第六條且規定:「各盟國之佔領軍應於本約生效後盡早撤離日本。」然而,「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時,蔣介石政權早已在國共內戰失敗而流亡台灣。

至於一九七一年的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乃是處理「中國代表權」的問題,即由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代表,改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代表。其間,絲毫沒有涉及台灣的主權。換言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完全沒有、也不可能影響到「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相關規定。中國想扭曲解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注定是白費力氣一場。

中國總是引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聲稱中國已經收復台灣。事實上,所謂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只是戰時交戰國一方同盟國領袖的片面意向,根本沒有落實為國際條約,與「舊金山對日和約」的效力,不可同日而語。易言之,台灣的主權問題實早已解決,即,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而未規定台灣歸屬他國,根據國際法原則,台灣主權自歸屬於台灣人民,台灣絕非中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蔣介石政權佔領台灣,此一歷史遺留的問題,至今仍未解決,即,台灣國家正常化的課題,吾人仍須努力。

從此不難看出,德國外交部聲明和施洛德所言,實屬大錯特錯,而邁克指一中政策不道德,方才符合歷史、法理與政治良心。今天,中國容或可以利用經濟崛起,威脅利誘國際社會接受「一個中國原則」,讓台灣在國際社會處處碰壁,但中國的處心積慮也正好暴露了,它其實完全沒有基礎宣稱擁有台灣主權。

這種不道德的虛構,能永遠維持下去嗎?答案是:絕對不可能!而且,隨著中國千方百計企圖統一(併吞)台灣而不可得,這種不道德的虛構將更為世人所識破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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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內:淘汰曾施迫害法檢 確保司法獨立

台灣與德國的民主對話,德國前法官審核委員會委員長Jorg Geibert(左二)、柏林洪堡大學法律學博士Hubertus Hans von Roenne(右一)及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惠馨(左一)等人與會座談。(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台灣智庫昨天論壇討論台德兩國的法官審查與轉型正義,德國洪堡大學法律學博士勒內表示,二戰之後西德未淘汰納粹時期曾參與迫害的法官、檢察官,間接導致恐怖組織的興起,這也是台灣現在的問題,應該要發出政治信號,設立標竿以確保司法的獨立。

台灣智庫與歐盟研究協會從前天開始舉辦「台灣與德國的民主對話:公民投票、轉型正義與台灣入聯高峰會」,德國前法官審核委員會委員長蓋伯特(Jorg Geibert)與洪堡大學法律學博士勒內(Hubertus Hans von Roenne)昨天與談「法官審查與轉型正義」。

蓋伯特說,東西德統一後,對前東德的法官進行嚴格審查,只要曾經與秘密警察組織關係密切者一律淘汰,過去東德在雙方邊界設有高牆、自動武器與地雷,法律上也有「逃離國家罪」,統一後法官審查委員會特別針對曾經參與過逃離國家罪訴訟的法官,觀察其判決才決定是否留在統一後德國的司法體系。

他強調,儘管德國現在接受前東德民眾對過去判決的申訴,但仍需詳加查證。曾發生一個案例,是一名肉商向現在聯邦德國控訴前東德政府不當沒收其肉攤,要求平反,結果一查才知道該名肉商曾在二戰時期將腐爛肉品賣入集中營,前東德政府對其判決有正當性,因而未接受他的申訴。

德未淘汰納粹法官 導致恐怖組織出現

勒內則是把時序往前拉到二次大戰,他說,不同於東德全面淘汰納粹時期法官的做法,西德則是全部保留並讓他們自然退休,但這樣不算是轉型正義,這個決定間接導致廿年後西德出現恐怖組織,當年沒有對迫害過人民的法官發出這種政治信號是最大的錯誤,這也是台灣現在面臨的問題。

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台灣地位未定論

五月初日本駐台灣代表齋藤先生說出了「台灣地位未定論」
雖然引起馬政府強烈反彈
不過基本上這是
1.馬政府跟在台灣的統派居民不願遵守國際法的野蠻反彈
2.跟想維持ROC在台殖民統治的心態

馬政府主張ROC擁有台灣主權的理由如下:
1.開羅宣言
2.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
3.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日本放棄台灣
4.中日和約
5.蒙特維多公約
6.ROC固有領土




剛好以上全部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1.開羅宣言
因為沒簽字同意,該文件早已給人揭穿沒合法效力,且法律位階低於正式和約

2.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
但這只是意向書跟投降協定的內容,且法律位階低於正式和約,必須等待和約簽定才算

3.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日本放棄台灣

(1)但並未指定給誰,所以台灣算是地位未定,ROC只是行使託管的佔領當局

(2)託管權力來源:
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進行分配占領區域。
「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前任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統帥投降」
如果佔領能轉移主權,那滿洲不就是算蘇聯的?北緯十六度以北的越南不就是ROC的?顯然這跟事實相反!這兩區都歸回原主了,甚至直接獨立了。

(3)佔領不能轉移主權:

a.交戰國領土一旦被對方控制,即屬「佔領」,不是「併吞」。
軍事佔領給予入侵軍隊在佔領期間執行控制領地的權力。但這並不移轉主權到佔領者手中,只是賦予此當局執行某些主權的權利。執行此類權利源自於原佔領者之建制權力,以及源自於維持法律與秩序、係對於當地住民和佔領國所不可或缺者。是故交戰佔領國在戰鬥進行中兼併佔領地,或在那裡建立新國家是不合法的。 (GC 第 47 條、本彙編第 365 段)

b.「主權移交」要有正式條約
在戰爭慣例法中, 1945年10月25日只能列為台澎地區軍事佔領之開始。戰後之和平條約沒有把台澎過戶給中華民國。因此,目前台灣仍是屬於佔領區狀態,是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

c.禁止宣誓效忠敵對國
I.一九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海牙公約』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II.美國『陸軍手冊』第二十七之第十卷『陸戰法』第六章『佔領』第三五九項『禁止效忠宣誓』: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去宣誓效忠敵對國
III.William E. Birkhimer在一九一四年第三版的『軍事政府與戒嚴法』說明:國際慣例在佔領期間,佔領區原來的居民會被臨時性被迫服從敵國的領導,而該領土人民亦不應於此過渡期間被迫對佔領當局作任何形式之永久效忠。
(所以台灣居民,法律上只算被ROC暫時託管的居民,並非ROC真正國民)

(4)台灣仍是處在佔領時期
a.1945 年至 1952 年的「交戰國佔領時期」
美國在 1945 年起用「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ROC代為管理台灣
b.1952 年至今的「善意進駐佔領時期」
舊金山和平條約後,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正式停止,但是沒有把主權交給ROC
(舊金山和平條約
CHAPTER I
PEACE
Article 1 :
1. 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1.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Japan and each of the Allied Powers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comes into for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Allied Power concerned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1951才停止戰爭狀態)

4.中日和約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只是重新確認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
(1)因為ROC沒有參加該合約之故
(2)舊金山和平條約不許日本再處置台灣,因此只能重新承認上述內容
(3)仍沒有把台灣主權交給ROC,因為如果後續條約這樣做,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國家都有請求權

5.蒙特維多公約
(1)蒙特維多公約規定主權國家的四大認定要素是:永久人口、領土、政府、與他國來往的能力。
對於某塊領土是否一個國家,該公約是基於保持「占有主義」,而後主張「時效原則」為一種認定標準。

對ROC在台灣雖然符合這四大要素
但是
a.台灣當時並非無人島,也非無主地區,ROC於1945來台時,台灣在法律上仍屬日本(1951才停止)
b.1949後ROC亡國被PRC取代,流亡政府的軍隊能否在國外搞無主地先佔?但是ROC1945 來台時是以「佔領軍」身份來的,違反「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法

無主土地先占能夠有效成立,
必須
a.實行先占的"國家",必須表達有占有該地意思。(但是顯然1949後ROC不算合法的"國家")
b.該國必須確實有效的占有該土地。(1949後ROC早不算國家了,而且台灣在1951以前,法律上仍屬日本.)

(2)蒙特維多公約精神,對於領土割讓後而欲變成國家
具有國際法法人地位的國家必須在實際上 (de-facto) 與法律上 (de-jure) 具備下列要素:永久性人口、確定界限之領土、政府、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另外還必須有明確地「法人」之移轉 (transfer of the "juridical person.")
確定界限之領土 X =>因為ROC它說自己領土包含蒙古跟中國大陸
明確地法人之移轉 X =>因為沒有條約割讓

6.ROC固有領土
臺灣又不是ROC建國時的原始領土,當時是屬於日本,故不能主張臺灣為ROC的「固有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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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PRC繼承領土

PRC於1949建國時,臺灣於法律上仍是日本領土,加上又沒有割讓給ROC,所以PRC也不能繼承台灣。


PRC跟ROC的權益

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1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
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 10 條與第 14 條之權益、
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 2 條、第 4 條、第 9 條與第 12 條之權益。

Article 10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 1901 年 9 月 7 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台灣1895年開始就不算中國領土了;另外加寫滿清時期的1901年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也不牽涉台灣。因為是中國繼承滿清,並非台灣。)

Article 14

1. 聯盟國承認:日本應賠償聯盟國戰中所生的一切損害與痛苦,但因日本目前擁有的資源不足以支持一個自主的經濟體,且不足以完全賠償前述之一切損害與痛苦。

因此,
(1) 對國土尚被日本軍隊佔領且因日本而受損害需要接受賠償且經聯盟國同意者,應透過日本人的勞役以恢復生產、打撈沈船與其他相關作業而需費用之國家,日本將儘速與其就前述損害之賠償進行協商。此項賠償不得加諸額外負擔,若有原料製造之需,此原料應由聯盟國考慮後供給,以免日本承受匯兌負擔。
(2) 
(I)受以下 (II) 條款限制,各聯盟國擁有逮捕、留置、清算或處分下數財產、權利與利益之權力;
(a)日本及日本國民
(b)日本之代理人、代表,或日本國民,以及
(c)日本或日本人所擁有或主控的實體
此項財產、權利與利益,包括現為聯盟國所封鎖、隸屬、擁有或控制,
但為前述 (a) 、 (b) 、 (c) 所擁有、持有或管理之敵國財產。
(II)以下為前述 (I) 之例外
1. 日本自然人於戰時合法居留於非日本佔領區域之聯盟國國境內者所擁有之財產,但此財產受戰時法規所限,且在本條約首次生效日時尚未解除者除外。
2. 日本政府所擁有,以及供外交、領事目的之所有不動產、家具和固定物,以及所有日本外交、領事人員所擁有非具有外交或領事功能之個人家具與陳設以及其他非具有投資性質之私有財產。
3. 宗教法人或私立慈善機構所擁有並以宗教或慈善為目的之財產
4. 1945 年 9 月 2 以後由於恢復與日本貿易與金融關係而劃歸該聯盟國之財產、權利與利益,但若其來源與聯盟國法律抵觸者例外。
5. 日本或日本國民之債務、任何位於日本之有形資產之權利、名器或利益、依據日本法律所成立的企業組織、或相關文書資料。但僅能以日本貨幣表示之日本和日本國民之債務者除外。
(III) 前述 i. 至 v. 有關財產之例外規定,在支付合理保存與管理費用下,應予以歸還。但此財產已被清算者,應歸還其收入。
(IV) 前述 (I) 所述之逮捕、留置、清算或處分財產之權利,需遵守聯盟國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人需於前項法律授權下,始得擁有此權利。
(V) 聯盟國同意以各國所通用且對日本有利之方式處理日本商標、文學與藝術財產權。

2. 除本條約另有規定,聯盟國放棄賠償請求權、聯盟國與其國民放棄其他於戰爭期間被日本及日本國民戰爭行為之賠償請求權,以及放棄佔領之直接軍事費用請求權。


Article 25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the Allied Powers shall be the States at war with Japan, or any State which previously formed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named in Article 23, provided that in each case the State concerned has signed and ratified the Treaty.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1,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not confer any rights, titles or benefits on any State which is not an Allied Power as herein defined; nor shall any right, title or interest of Japan be deemed to be diminished or prejudiced by any provision of the Treaty in favour of a State which is not an Allied Power as so defined.
(本條約所謂之聯盟國,謂與日本進行戰爭之國家,或依據第23條所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在每一種情況此國家已經簽署並批准本條約者。依據第21條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予非前述聯盟國之任何國家。日本之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亦不得為非屬前述之聯盟國,而引用本條約之規定以致於有所減少、損害。)




Article 26 :
日本將與任何支持或簽署 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宣言」、或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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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sovereignty

基本的意義
1,対外主権(最高独立性)
2.対内主権(統治権)
3.最高決定力(最高決定権)

人民主權
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舊金山和平條約
CHAPTER I
PEACE
Article 1 :
2.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聯盟國承認日本與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完全主權。)

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 2
1.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
2.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

注意:
full sovereignty =>完全主權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而且只是有關某領土上的)

憲法內,政府主權還包含執行這些義務obligation:
保護國民的權利(ex:人民平等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訴訟權、參政權、考試服公職權、受教育權、基本人權...)
保護國民的自由(ex: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言論表現自由、集會結社之自由、信仰自由、秘密通訊的自由...)

所以
1.ROC佔領台灣,只是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得來的「信託關係」,不是擁有台灣完全主權,只是握有處分與支配權。
2.日本放棄對台灣跟澎湖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但該條約並並非說放棄full sovereignty,因此沒有要日本放棄對台灣人民的保護義務obligation(所以美日安保包含台灣有事,大概能依照此法律基礎,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家+日本沒放棄保護台灣人民義務。但實際上日本過去並沒執行這義務,可能是故意忽視台灣人權+ROC託管中)
3.加上日本也沒承認台灣獨立或割讓給誰,國際法又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去宣誓效忠敵對國,所以台灣居民只是暫時的ROC託管居民,台灣主權:一部分在日本+一部分在ROC流亡政府+一部分在美國(這類似過去美軍佔領下的琉球,但琉球託管基礎是靠和約,台灣託管是靠美國總統授權聯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發出的「一般命令第一號」)
4.必須等待日本承認台灣獨立或割讓給誰,才算正式終止此關係
台灣實質統治上的主權:在ROC流亡政府(憲法說政府主權來自人民給+美軍當初指派)
台灣國際法上的主權:在美國(可處置台灣)+在日本(只能被動承認美國的處置)
5.但是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6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因此
台灣不可能再割讓給某一國家了,這會導致變成多國擁有請求權。所以ROC說台灣主權已經於中日和約割讓給它,不但沒法律真實根據,且會引來多國分割台灣,或多國得到後又亂賣給PRC。想像一下台灣分成40多國佔有,其中幾區還被轉賣PRC,台灣還有安全可言嗎?

6.朝鮮1948年以北緯38度線為界分區建國,但日本1951年仍需承認朝鮮之前的獨立有效,可見朝鮮主權:一部分在南北佔領軍民政府+一部分則在日本。當建國後,還需要日本承認。

7.日本法院1952年開始認定台灣人非日本國民,因此台灣日本類似東德西德互相不隸屬,國民規範也不同,但是統一德國(西德體制)仍可收回柏林跟東德西德領域內的主權。這類似說主權能分割跟隱藏跟未必對應國籍。(美國跟ROC就是靠這樣來欺騙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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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美國政府
說台灣跟ROC都不算國家
並且不支持台灣獨立
也不承認PRC擁有台灣主權

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4
2.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日本承認前述第 2 條與第 3 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第2條是牽涉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這裡第4條b:又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對第2條內的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
1.這是追認性質的
因為1951才有法律上的放棄
不過1945美國軍事政府已經先用行政命令,把台灣財產轉交給ROC託管
2.而且還是持續性的
一直延續至今,因此第2條+第4條讓日本不能說要收回台灣
3.但人民國籍沒有經過合法轉移
因為
(1)1907海牙第四公約第四十五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2)1948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
人人有權擁有國籍。
國籍不得任意剝奪,
改變國籍的權利也不得否定。(就是不能剝奪人民國籍,且讓人民自由改變國籍)
(3)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第五條明定日本政府必須於兩年過渡期後,才得以合法要求台灣人民以天皇子民身分,宣誓永遠效忠日本。(雖然當時還沒有人權宣言,但你可以自由選擇要當清國人或日本人)
(4)美國法院判決
承認說台灣人目前沒有國籍
4.這第4條b似乎如開一張空白支票給美國讓它決定台灣未來(可能包含送PRC!)
所以台灣必須加快獨立腳步,以免未來被美國賣掉...
因為
美國支持台灣的立場可說愈來愈軟弱:防衛條約=>上海公報=>防衛廢約=>出現支持台灣香港化的高官聲浪=>法院亂解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逼迫台灣跟中國統一???

Article 3
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 (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 (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1)沒放棄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的字眼
(2)琉球最終回到日本

Article 2

3.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Kurile Islands, and to that portion of Sakhalin and the islands adjacent to it over which Japan acquired sovereign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Treaty of Portsmouth of 5 September 1905.(日本国は、千島列島並びに日本国が千九百五年九月五日のポーツマス条約の結果として主権を獲得した樺太の一部及びこれに近接する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する。)
(1)放棄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2)主權似乎沒有放棄光
(3)俄羅斯佔領中,日本爭取收回

4.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2 April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1)放棄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2)接受UN託管

《巴黎和約》
「義大利殖民地,第 23 條,
1. 義大利放棄所有在非洲的義大利領地,即利比亞、厄利垂亞與義屬索馬利亞的權利、名器。 2. 在最終處理之前,所謂的「領地」得繼續置於目前的行政管轄下。
3. 前述領有地必須經過蘇聯政府、英國政府、美國政府、法國政府在本約生效一年之內完成最終解決,即依據前述政府於 1947 年 2 月 10 日之聯合聲名,以及其於附件十一所做之重申。」

以上
光是放棄某地right, title and claim,不等於最後主權轉移給誰,
還需要指定承受者
跟指定後續模式
最後
可能是:正式獨立,繼續被佔領或託管(但承認未來處分),繼續被佔領(但爭取收回),繼續被託管,先託管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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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的戰爭犯罪


戰爭狀態結束日期

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
CHAPTER I
PEACE
Article 1 :
1. 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


ROC的戰爭犯罪

1.1945年十月二十五日把台灣人民納入中華民國公民
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2.掠奪台灣物資輸送中國大陸+亂沒收某些平民的財產
違反海牙第四公約
第47條:正式禁止掠奪。
第53條:佔領軍僅能擁有嚴格屬於國家之現金、基金,和有價證券,以及軍隊倉庫、交通工具、商店與補給,以及一般來說所有屬於國家且有可能做為軍隊使用之動產。

3.1947年228事件後到三月的大屠殺
違反海牙第四公約
第23條:
禁止宣告廢除、擱置,或不承認敵國國民有接受法院審判與訴訟程序的權利與行為。
禁止殺害或傷害已放下武器,或已無可能防衛並已表達投降意願之敵軍;
第46條:
家族榮譽和權利、人員生命,和私有財產,以及宗教信仰與實踐,必須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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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5開始輸送中國100多萬移民或難民去台灣
違反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第49條
佔領國不得將其本國平民之一部分驅逐或移送至其所佔領之領土。
(但該約1950年才實行,因此此前中國難民移送去台灣大概算合法,不過中國人仍不同於台灣人,一方是中國難民,另一方則是假裝有中國國籍。但後來1950~1952由中國沿海島嶼運送來台灣的就算非法移送)

5.對台灣人徵兵募兵去反攻中國大陸
違反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第49條
凡自佔領地將被保護人個別或集體強制移送及驅逐往佔領國之領土,或任何其他被佔領或未被佔領之國家之領土,不論其動機如何,均所禁止。
除非因居民安全或迫切的軍事理由有此必要,佔領國不得將被保護人拘留于特別冒戰爭危險之區域。
第51條
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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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 27-10 第六章 佔領

361. 佔領的終止

實務上,通常依據本彙編第 353 段與第 360 段中的條件規定交戰佔領在法律上的終止。

但有關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公約的條款與法第 6 條︰
在佔領地區有關本公約的適用方面, (交戰國) 佔領將在軍事行動結束之後的一年後終止。
但是,在佔領期間佔領國應遵循本公約 1-12 、 27 、 29-34 、 47 、 49 、 51 、 52 、 53 、 59 、 61-77 、 143 執行其當地政府的權力。

353. 確實的平定或征服

對外戰爭中的交戰國佔領,基於佔有敵方領土,意味被佔領地的主權不授予佔領國。佔領本質上屬於暫時性質。

另一方面,平定或征服也會導致主權的移轉,一般須以合併國土的形式且透過和平條約使之生效。當主權轉讓時,前述交戰國佔領當然停止,但佔領地通常繼續被軍事機構所治理一段時間。

358. 佔領並不移轉主權

基於涉及戰爭事務,軍事佔領給予入侵軍隊在佔領期間執行控制領地的權力。但這並不移轉主權到佔領者手中,只是賦予此當局執行某些主權的權利。執行此類權利源自於原佔領者之建制權力,以及源自於維持法律與秩序、係對於當地住民和佔領國所不可或缺者。

是故交戰佔領國在戰鬥進行中兼併佔領地,或在那裡建立新國家是不合法的。 (GC 第 47 條、本彙編第 365 段)(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公約,1949.08.12, (T. I. A. S. 3365) ,摘為 GC 。
)

(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公約
第 47 條
本公約所賦予在佔領地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均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被佔領地當局與佔領國所訂立之協定,或因佔領國兼併佔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366. 在傀儡政權下之地方政府

對交戰國佔領政府所規定或限制的行為,該行為若佔領者直接下令執行者亦屬於違法,不得透過設立中央級或地方級的傀儡政府模式規避之。換言之,佔領者所引導或強迫的行為,仍舊屬於佔領者的行為。


所以
1952之前台灣當過兵的男生可以要求ROC或美國賠錢,大概需要去美國或國際法庭告,但是他們大都不甩你 ,印證了西方其實也不像你想像中的喜歡主持正義,因為美國是委託ROC管理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家,美國政府可能必須付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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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 27-10 
CHAPTER 1
BASIC RULES AND PRINCIPLES


3. 基本原則
a. 禁止效果。 
戰時國際法因第二段之目的對交戰國設限,同時要求交戰國克制非軍事必需之各種類程度之暴力,以及施行敵意行為時,應考慮人道原則與騎士精神。
b. 國家與個人應遵守。 
戰時國際法並非僅國家要遵守,其效力亦及於個人,特別是軍隊成員。

7. 戰時國際法的效力
b.憲法下的條約效力。 
在美國憲法下,條約屬於國家的最高法律 (憲法第4條第2款) 。因此,戰時國際法相關條約的效力與國會透過的法律相等。其條款必須被軍事與文職人員給予憲法與法規法律的文字與精神同等嚴密程度的遵守。
c.慣例法的效力。 
戰時國際法的不成文法或慣例法約束所有國家。除對因敵方當局之不合法行動而實施正當的報復之外,美國軍隊亦應遵守 (參照本彙編第 497 段) 。戰爭慣例法亦為美國法律的一部份,且在不抵觸美國所簽署的條約或對行政或立法部門有約束力的法案協議等範圍內,美國、美國公民,以及其他服務於國家的人員均應遵守之。

8. 戰時國際法適用狀況
a. 交戰類型。 
戰爭得定義為武裝衝突國家間的法律狀態。此通常伴隨著暴力行為,戰爭狀態得先於使用武力或為使用武力的結果。戰爭的爆發通常伴隨著宣戰 (參照本彙編第 20 段) 。
未宣戰的武裝衝突狀態得包含但不限於依據聯合國所勸告、決議、召集的武裝力量,對抗武裝攻擊的個人天賦權利或集體自衛權利,實施局部性安排或與符合聯合國憲章適切條款的強制性手段。
b. 慣例法。 
戰時國際法的慣例法適用所有宣戰的場合,或美國與其他國家發生任何武裝衝突的場合,即使此戰爭狀態並未被某一方所承認亦然。戰時國際法的慣例法同樣適用於使用軍事力量佔領外國領土,即使此佔領並未遭遇武裝抵抗。
c. 條約。 
涉及陸戰的條約適用多種戰爭與武裝衝突型態。海牙公約適用於戰爭。
1949 年日內瓦公約一般條文第 2 條規定︰
於平時應予實施之各項規定之外,本公約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間所產生之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或任何其他武裝衝突,即使其中一國不承認有戰爭狀態。
凡在一締約國的領土一部或全部被佔領之場合,即使此項佔領未遇武裝抵抗,亦適用本公約。
衝突之一方雖非締約國,其他曾簽訂本公約之國家於其相互關係上,仍應受本公約之拘束。設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該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GWS, GWS Sea, GPW, GC 第 2 條)
d. 內戰的特殊狀態。

9. 未正式宣戰時之戰時國際法適用
戰時國際法之慣例法適用於國際武裝衝突,及強制性佔領敵方領土和已經宣戰之情況,但公告宣戰並非適用戰時國際法的主要條件。同樣的,儘管並公告宣戰,有關戰爭的條約得屬有效。

10. 戰時國際法停止適用時間
陸戰法在下述狀況下停止適用︰
a. 經由通常是和平條約的協定終止戰爭。
b. 任一方單方面宣示終止戰爭,設若另一方並未持續交戰或拒絕承認其敵方的行為,或
c. 若在 a. 或 b. 之前,完全平定敵方國家及其聯盟
d. 以單純停止戰鬥行為之模式終止宣戰之戰爭,或武裝衝突。

無論如何,儘管在軍事佔領期間宣佈終止之前的武裝衝突, 1949 年日內瓦公約中部份特定條文 (GC 第 6 條、本彙編第 249 段) 仍持續有效。在戰爭的不成文法與海牙公約之附屬規則對個人與佔領區財產的基本保證條款範圍內,其保護持續有效至最高軍事佔領者宣告終止佔領為止,但日內瓦有關保護平民公約得停止適用。

以上
最高軍事佔領者美國:沒有宣告終止佔領台灣
中央級傀儡政府ROC:於1945年10月25日非法把台灣人民納入中華民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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傀儡政權ROC

1.盟軍最高統帥授權蔣介石統帥佔領台灣
加上蔣介石1949後並非ROC合法總統(辭職後,又非法復行視事),所以他並非用ROC政府地位統治台灣,而是用軍閥頭目地位,但蔣介石死後,連ROC軍閥流亡政府蟠踞台灣也應喪失法律資格,

2.主要佔領權是美利堅合眾國(這是美國反對「ROC軍閥流亡政府」改變台灣現狀的法源依據)

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3
1. 本條約之簽署國,包括日本在內,應經國會批准。本條約自日本之批准文書、以及包含做為主要佔領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的美利堅合眾國之下述多數批准國送達之後,將對所有批准國家生效,包括澳洲、加拿大、錫蘭、法國、印尼、荷蘭王國、紐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大不列顛王國與北愛爾蘭,以及美利堅合眾國。本條約應自個別國家之批准書送達後,對該批准國家個別生效。
Article 24
所有批准文書應送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 a. 之條約生效日,以及第 23 條 b. 通告規定,將前述送存通告各簽署國。

美國台灣關係法

SEC. 2.
(b)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3) to make clear that the United States decision to establish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sts upon the expectation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will be determined by peaceful means;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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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運動

是圖謀分離國家一部分領域,而另建新國家的行動
(此「一部分領域」包括領土、殖民地、託管統治地區、非法的占領區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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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十字星來的再生人


1.DPP十字黨旗下的南方復興勢力
2.來自南半球的國家跟友人
3.來自南十字星國旗飄揚的國度(Australia,New Zealand...)
4.南十字星來的齋藤先生?(日本駐台灣代表齋藤先生有New Zealand派任經驗)
5.耶穌被釘上十字架,死後三天復活

以上
好神奇的巧合^^





愛倫.詹姆士.謝克頓
Allan J. Shackleton (1897–1984)


愛倫.詹姆士.謝克頓於一八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在紐西蘭南坎特伯里的維梅特地方出生。

一九四六年時,他申請成為聯合國 「救災及重建署」派駐中國代表團的工業重建官員。最初他被派往上海工作,但不久由於中國發生共產黨暴動,他又被派往台灣工作。

在他抵達台灣後不久,台灣發生了反抗蔣介石軍事政權高壓腐敗統治的大規模抗議事件。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他再次發現自己又處在戰場裡。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在聯合國工作任期結束後他返回了在紐西蘭吉斯伯恩的家。

根據作者的兒子敘述:我的父親艾倫.詹姆士.謝克頓於一九四八年返回紐西蘭後立刻撰寫了 『福爾摩沙的呼喚』這本書。他當時所以撰寫這本書完全是為了和平、正義與人道,以及台灣當時情況亟需廣為世界所知的刺激。

然而五十年來,先父這本『福爾摩沙的呼喚』始終塵封在我們家的記憶裡,並沒有出版。不過無論如何,書稿裡的一些內容還是曾經被喬治.柯爾的那本『被出賣的台灣』 一書所引用。『被出賣的台灣』於一九六六年頭一次在英國出版。

由於『福爾摩沙的呼喚』書稿裡的內容曾經被『被出賣的台灣』一書所引用,加上二二八事件五十周年的即將到來,紐西蘭台灣同鄉會乃循線查訪到我們家地址,並且力勸我們應該將先父的手稿出版。

先父是一位道德感強烈的老派基督徒紳士。從小受基督教長老教派的薰陶,長大後又成為一名具有強烈和平信念的基督教貴格派信徒,他對一九四七年發生在台灣的那些不道德事件的震驚與惶恐,整本書裡處處清晰可見。

國民黨政權的腐敗,國民黨軍隊的暴虐行徑及其所製造的血腥恐怖,顯然已超出了他所相信的道德極限。作為舊式學校教育出來的西方人,他對於一個社會即使在動亂時應該如何運作,自有其不同的觀點。

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從台灣返家途中,先父還曾經路過澳大利亞雪黎做了一次短波廣播,向外界公布台灣在魏道明〔革新政府〕治理下的情況。喬治.柯爾在『被出賣的台灣』一書裡寫到:「由於這項廣播等於強烈的控訴,而且國民黨政府在台灣也收聽到了, 因此激起國民黨政府歇斯底里般的瘋狂反應。程天放手下的宣傳人員對此回應的說法是,英美帝國主義其實和他們所對抗的納粹日本具有同樣的野心,只不過手段更高明罷了。他們說,美國和英國利用"聯合國救災及重建公署"的救濟物資為餌,表面上說是"援助中國",實際上是陰謀企圖兼並,剝削和"奴役"台灣。」

當比較日本政府和國民黨中國政府在台灣的統治時,....。

卡林.詹姆士.謝克頓 威靈頓, 紐西蘭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http://www.taiwantt.org.tw/books/formosacalling/2.htm
Allan J. Shackleton的兒子為了找回父親當年的回憶,一家人曾於2000年2月24日228前夕訪台。



紐西蘭真是美麗的國家跟人民 ^^

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全面抗爭跟全面嘲諷

民主不是要別人閉嘴

民主是包含多元的聲音,是肯聆聽別人的意見, 但不是要自己或別人閉嘴!
KMT支持者有個毛病: 就是拿"我雖然不同意你 ,但我發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
來當成獨立派"不該反對他們談統一"或"不該反對他們的意見"的理由
不過這是矛盾邏輯,
因為獨立派只是"反對統派的意見" ,並沒有反對他們的"發言權".
民主本來就是包含多元意見, 一個政策 , 有支持者 , 跟反對者,
最後用民主表決,來看誰被人民支持而勝出.
統派因為霸道慣了, 喜歡堵人的發言權慣了,
所以才以為民主就是別人不該反對他的意

因此
當你反對他的意見時,
他們就會很激動說你不民主
或是說你鎖國=暗示你跟不民主的滿清一樣(其實他們才是鎖國,把台灣政治經濟都鎖入中國)
或是說你不夠理性(即使他辯論不贏你,而故意於其他事情上找你麻煩)
或是說你沒有家教(即使你正被他們用粗話攻擊)
或是說你太嚴肅太書呆,來掩飾自己的理虧(即使你口語比他們更詼諧平易近人,運動才能也他們強時,照樣會被這樣罵,這叫故意離題,跟先發制人來中傷你的人格,好讓你言論喪失說服力)
或是說你講話太尖酸刻薄(即使你並不比他尖酸,甚至有不得不用諷刺的無奈理由,照樣會被這樣罵)
或是開始對你叫罵
或是開始哭鬧
或是直接生氣離開,離開前還說你們沒水準(其實是說他有貴族心態),
或是說你自爽,只會自我困在小圈圈內幻想,聽不下其他意見(被他亂罵會爽?跟敵對派溝通叫困在小圈圈?他們半途跑掉叫聽得下其他意見?)
或是說你言論境界不夠高 , 或是眼光氣度不夠, 才會反對啥經濟跟中國統合(台灣投資中國佔GDP比率是第一的,這樣還不夠高?原來美國,日本,韓國等的眼光都不夠高?)
或是其他的...
還有言論威脅
還有攻擊你的PC
還有偷取或洩漏你的個人資料
還有實際暴力行動威脅人身安全
還有用法律誣告 行政上找麻煩
還有挖陷阱讓你中計,例如假裝朋友接近你 , 再於友情,愛情,金錢,工作,日常小事等等來陷害你
還有針對你的一連串名譽毀損,通常是匿名跟找朋友一起加入公開或暗中進行
還有發動群眾言論戰爭,例如找來一堆FQ用言論砲轟你
還有挑撥離間,例如分化跟攻擊你跟朋友或同事的關係
還有發動媒體戰爭(例如網路上出現啥反對統派的說帖,他們馬上就靠盤據於台灣媒體的統派記者跟娛樂界夥伴,用千萬倍的火力對國民洗腦回敬,這甚至不用高層下令,一堆FQ會到處收集消息回報,中下層的媒體爪牙們自然就會串連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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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無罪,嘲諷有理!

看目標強度來選武器

當面對上述這種險惡對手 , 跟社會上層構造都讓統派洗腦收買或控制的環境時,獨立派有何資格能不說話尖酸?統派是穿銅鐵皮或是大象皮,被洗腦的國民大致上也是如此,你以為只靠溫情演說,就能叮穿他們的思想防禦嗎?只靠奉承跟言不及義的敲邊鼓,就能讓他們警醒嗎?即使對某些中間份子可以生效,又對統派能生效嗎?

不同階段有不同方式

溫情或是溫和言論只在拉近關係時候有用,當你靠近野蠻動物後,當然要拿針出來幫生病的野蠻動物打針,當然要苦口藥給生病的動物吃,不然要等動物來咬你?或等動物通通病死?

防止迷失,以大眾利益為依歸

DPP過去就是進入議會體制,學好遊戲規則後,卻忘記自己原來的立黨初心,逐漸跟勞工利益脫離,跟群眾運動脫離,變成選舉機器,而且還是媒體宣傳戰很失敗的選舉機器,即使到了現在,DPP內還是有一堆只會討好統派記者跟所謂假中道路線的政客,他們天天都在扮演統派的政治花瓶跟尿壺而不自知,既不能真正吸收到統派選民 , 又害獨立派人民迷失奮鬥的焦點,甚至能說他們比KMT走狗都還不如,因為對獨立派的破壞力更大

再不清醒 ,等著被人民一起通通掃除吧,即使將來台灣不幸被中國統一,甚至台灣人民要出賣台灣也寧願自己賣,不需要那些假中道政客跟KMT權貴買辦來當中間人,他媽的,不管統獨都是你們吃香,這還有天理嗎?

反殖民剝削

西歐18~19世紀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以打倒舊有的封建制為革命對象
但台灣是殖民地社會,
社會仍然存留著半封建性(一方面是台灣社會本來就有的,另一方面是KMT從中國大陸搬來的)
所以第一階段先要實現殖民地解放為要務,是「民族、民主主義革命」。
殖民統治終極目標是「剝削」,
外來統治者同時也是經濟剝削者(例如寧願花一兆多元去改建眷村,也不肯搞好工農社福跟國防),殖民地革命是民族革命和階級革命重疊

大搞嘲諷的理由

1.因為台灣革命是要打倒ROC在台灣的殖民統治「體制」,並不反對也不打倒在台灣的「一般中國人」
2.再來是抗拒者都是利益有衝突的既得利益統治者,或是被洗腦的一般大眾,
既得利益統治者還控制了社會上層構造(政治法律媒體文化....),
獨立派可說很難突破這種媒體封殺
但是又想讓人民清醒,於是平時私下大搞嘲諷也是一種手段(當然是對敵對派嘲諷)

KMT跟CCP的退步墮落

自19世紀後半以來,西歐資本主義衝出西歐世界圈,在亞非地區搜刮殖民地,以致「民族獨立鬥爭」猝然發生,雖然馬克思的古典社會主義沒有預見此現象,但是列寧已經用帝國主義論,指出了殖民地獨立的正當性跟必然性,因此列寧,過去的CCP跟日共,連KMT總理孫中山等都是支持台灣獨立的,目前KMT跟CCP反對台灣獨立,可說是他們退步墮落入帝國主義的泥沼中,根本沒資格罵台灣獨立派!

孫文/蔣介石
一九三八年蔣介石的演講,說出孫文是提倡「恢復高、臺,鞏固中華」,圖謀恢復朝鮮與臺灣的獨立自由(「...以解放高麗、臺灣的人民作為我們的職志。這是總理生前常對一般同志所講的,總理的意思,以為我們必須使高、臺的同胞能夠恢復獨立自由,才能夠鞏固中華民國的國防,奠定東亞和平的基礎」)

日共/中共/臺共
一九二八年,以做為「日本共產黨臺灣民族支部」名義成立,並接受中國共產黨指導及援助的「臺灣共產黨」,其綱領為「臺灣民族的獨立」、「臺灣共和國的建設」

中國共產黨的臺灣政策,是朝著臺灣獨立的方向。這個政策至少到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前並無變化。
1.由「臺灣獨立先鋒社」在中國共產黨的支持下,於延安成立的事實中窺見一二。
2.一九三六年,在延安的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曾對史諾(Edgar Snow)言及中國共產黨「有支援朝鮮獨立的意思,而臺灣也一樣」。一九三七年上海大眾出版社印行的《毛澤東論文集》所收的《論日本帝國主義及國內問題》一文,就是Edgar Snow與毛澤東當時的問答。毛澤東是這樣回答Snow的:「中國必須要收回華北的。但是這並不包括以前中國殖民地的高麗在內,反之,等到中國獲得完全恢復土地的時候,高麗人民如果也要想脫離日本的獸慾壓迫之下,中國當然是要給予他們為獨立而鬥爭的熱烈援助的。對於臺灣也是抱著同一的態度。」
3.毛澤東在其一九三八年題名為《論新階段》的論文中,也將臺灣人列為「臺灣民族」。毛澤東說:「為了讓日本之侵略戰爭失敗,必須中日二大民族之軍民大眾,以及朝鮮、臺灣等被壓迫民族聯合起來,堅強地共同努力,建立共同的反侵略統一戰線。」



全面嘲諷

但是台灣面臨3大帝國主義威脅,
KMT集團「軍閥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
CCP集團「社會帝國主義」的侵略威脅
美日資本帝的「新殖民主義」間接支配
這讓某些獨立派有不得不暫時委屈求全,聯合次要敵人,來打擊主要敵人的苦衷
不過當次要敵人也跟主要敵人聯手壓制你時
你還要求獨立派不能搞嘲諷,......難道要直接硬碰硬對決,導致被消滅嗎?
或是學假中道路線的政客,乖乖跟敵人妥協,最後害獨立派人民迷失奮鬥的焦點?
所以抗爭無罪,嘲諷有理!
(這當然包含諷刺想出賣台灣的某些美國民X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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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族革命萬歲 ^+++^



勞苦大眾擔負革命主力

台灣人反殖民地鬥爭史上,主力軍都是由廣大勞苦大眾擔負,他們被壓制在社會最低層,為了生活糊口,天天辛苦在勞動,還遭到外來統治壓迫剝削最重,所以為了早日出頭,渴望社會轉變,想要推翻外來統治體制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

第1次反殖民地鬥爭
荷蘭時代的「麻豆原住民大反抗」(1635),
「郭懷一漢人起義事件」(1650),漢人1千多人及其首領郭懷一都是漢人奴隸。

第2 次反殖民地鬥爭高潮
是在滿清時代的漢人「三年小反,五年大亂」,及原住民的大小反抗鬥爭。經過這種頻繁且激烈的反外來殖民地鬥爭,我們祖先在意識上、社會上,才自然而然的產生「本地」和「唐山」的區別
「朱一貴事件」(1730)
圍攻台南府城的30萬本地人,都是農民大眾,首領朱一貴是在羅漢門(今日的旗山)餵鴨為生,被稱為「鴨母王」。
「大甲西社事件」(1731~1732)
是滿清時期平埔族群武力反抗事件中規模最大的一次,當時彰化縣(今臺中縣、彰化縣)境內平埔族各社幾乎都參加了這一抗清行動。
「佔領台灣的百萬起義」(1786~1788年)
都是全島的農民大眾,其首領是大里伐(今日的霧峰)的貧民頭目。
他們都如俗語所說「竹竿鬥菜刀鬥牌鳥槍,……」,以現成武具,等於赤手空拳的與敵大軍英勇作戰。
「施九緞事件」(1888)
本為耕農,率眾數千圍彰化縣城,為民請命,當時有「公道大王」之譽。因百姓多甘心為其掩護,始終未為官府緝捕到案。

第3次反殖民地鬥爭高潮
在日本統治時代。在此時,本地社會與本地人,隨著本身的資本主義化和近代化,並受到世界時潮「民族主義」「反殖民主義」「社會主義」等現代思想所洗涮,進行了「現代革命」(有理念性,有組織性,有計劃性,有團結性)的反殖民地運動和階級解放鬥爭,結果,前期性的「本地社會與本地人意識」,發展為現代概念的「台灣民族」與「台灣民族主義」。

第4次反殖民地鬥爭的高潮
掀起在第2次大戰後,蔣家國民黨集團殖民統治下的「二二八大革命」(1947)。這次的大眾革命因出自「自然發生」,缺乏「現代革命方法」,所以終於再遭敵人的大屠殺,整個的台灣獨立卻同歸於盡。但是這次台灣大眾的大革命和遭大屠殺,換來「台灣民族」的再一次的覺醒,「台灣民族主義」更上一層樓,所以雖敗猶榮。


必須在革命實踐上鍛練自己

中產階級及其知識份子立場就不那麼堅定,因為他們存有一步退路,在經濟生活壓力上不急迫,還能瓜分到統治特權跟經濟利益,社會名望跟地位也高,並且經常有要往上爬的習性,容易給統治者收買,立場容易動搖.必須有意識的在革命實踐上鍛練自己,革命立場才能趨穩定.(所以放棄街頭抗爭的假中道路線的政客,會墮落是必然的!)


感性認識+知性認識

台灣勞苦大眾立場和願望,是從日常的悲慘生活所得來的,所以不去想什麼三七二十一,只要機會一到,立即起來把外來殖民統治者打垮就得了(如二二八革命)。就是說台灣勞苦大眾有再一次搞起自然發生鬥爭的可能性。這種心理狀態是叫做「感性的認識」(sensuous cognition)。

台灣知識份子關於台灣民族的立場,容易動搖,且缺乏行動力。但是他們能多接觸一些知識、科學、進步思想的機會,所以容易懂得「為什麼?」和「怎麼辦?」,同時能說能寫,有宣傳能力。這叫做「知性的認識」(intelligent cognition)。

勞苦大眾的「感性認識」和知識份子的「知性認識」相結合,才能產生台灣革命完善的戰鬥力量。

從中產知識份子的立場往下鑽,成為「知性」的搬運者(不是領導者),同時向勞苦大眾學習立場堅定和行動力,這種知識份子,可稱為「革命的知識份子」(revolutionary intellectual)。

因此,台灣革命的主力與領導,不外是台灣勞苦大眾與革命的台灣知識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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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台灣民族革命及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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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族革命6個戰略



1.宣揚並實踐「台灣民族主義」

「台灣民族主義」,是以「被殖民統治的台灣、台灣人要出頭天」為政治立場,所以,是保衛的,進步的,革命的。
沒有正確的理念及其戰略方針,就不可能有革命的勝利,
所以,有了純潔、明確且堅強的「台灣民族主義」為台灣民族革命的理念及其戰略方汁,
才有台灣人的思想統一,才有台灣人的步調一致,才能產生有戰鬥力的革命力量,這樣,才有台灣民族革命的最後勝利。

2.組織台灣大眾

凡是所謂「革命」「鬥爭」,不外是「力量」和「力量」的搏鬥。

台灣社會的「有形力量」
(立即能發揮效用的力量,政治、經濟、軍隊、特務、憲警、傳播工具等),
是殖民統治者中國國民黨集團大,被統治的台灣人小(簡直沒有)。

台灣社會的「無形力量」
是統治者小,被統治者台灣人大,
台灣人人口壓倒多數,並擁有「正義性」(被壓迫者要出頭天是理直氣壯的大事)。

「無形力量」本身並不能發揮現實力量,必須把無形力量「有形化」,才能成為現實的戰鬥力量。這個把無形力量有形化的「媒介」,就是「組織大眾」。

台灣民族革命者,必須和廣大的台灣大眾緊緊結合,全心全意為大眾服務,
一切從大眾利益出發,一切向大眾負責,一切依靠大眾,
相信大眾自己進行「出頭天」的觀點和力量,同時向大眾學習,和大眾打成一片,
就是說要走「大眾路線」,
才能使大眾組織起來,這樣,才能完成台灣祖先所付給的台灣民族革命任務。

「組織大眾」比任何工作都重要,但是這種工作目前卻比任何工作都被忽略,
所以台灣民族革命工作可說是還很迷迷糊糊,低沉落後。

3.武裝鬥爭

克勞塞維茨的「戰爭論」(Vom Kriege, 1833),他說︰「戰爭是以別的手段所進行的政治的延長」。

敵人擁有龐大的暴力武裝,為什麼被壓迫的想要出頭天的台灣人不能以武裝鬥爭對抗?
只以言論、寫文章,或民主選舉就能達成台灣人「出頭天」的最後目的嗎?
如果這樣想,簡直是與虎謀皮。

問題是在敵我力量大小懸殊之際,
應該是在戰術上需要採取「機動戰」「游擊戰」「地下戰」,
而不是「正攻戰」或「打硬戰」。

不幸的是歷史上的武裝鬥爭,都是屬於「自然發生」方式,所以才被個個擊破、慘遭大屠殺而亡。
台灣民族革命陣營必須學到具有理念性、組織性、計劃性、統一性,
並有事先準備,同時施以戰略教育和戰術訓練,才能獲致最後勝利。

4.台灣民族聯合戰線

台灣人代代都受到外來統治者殖民統治的「分化政策」的禍害,
並且台灣人擁有海島性風土性格,所以有了心地窄、不寬厚的偏向。
台灣獨立運動的各團體或各個人之間,「聯合戰線」幾乎建立不起來是儼然的事實。

所謂知識份子之間鬧不團結,比勞苦大眾嚴重。
因為知識份子生活總規是有辦法,地位安定,但,頭顱大、考慮多,
往往把個人利益或個別團體利益擱在革命利益之上,立場容易動搖,並且有了合理化自己的一套。
所以一談到「聯合」「團結」,若是不合乎個人利益,就高談闊論、異論、怪論等,
結果是不了了之,全無下文,甚至於搞得不歡而散。

「批評與自我批評」是為了進步、為了團結、為了步調一致,
同時批評人要根據事實,要對事不對人,這是團結、聯合的有效方法。
然而,有的是假藉「批評」,來罵人、打擊人而來表現自己,來抬高自己。這也是鬧不團結的重大原因。

所謂「台灣民族聯合戰線」,
是要以台灣勞苦大眾和革命的知識份子為核心,團結中產階級,團結民族資本家階級,及團結認同台灣的大陸同胞和國際同志、國際友人,才能達成目的。

5.島內民主鬥爭

關於島內進步的「公開性」民主鬥爭,也是台灣民族革命的重要戰略之一。

英國
自從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成為英國憲法的法律基礎)開始以來,
經過「清教徒革命」(Puritan Revolution, 1649~58),
再反過來倒退於「王政復興」(Restoration, 1660)的「名譽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1688)。
到了19世紀後半發布「反貪污法」,
才終止長年的利權、貪污、買票等缺陷,英國民主政治才上軌道。

法國
是「大革命」(La Révolution française, 1789~1848)之後,
還是由拿破崙3世(Napoleon III)恢復帝制。
所以法國的民主政治到了20世紀初,才上軌道。

美國
1775年達成獨立,1787年發布「美國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但是,美國的民主政治也是到20世紀才上軌道。這樣,民主政治之道是如此遙遠。

上述歐美諸國的歷史經驗相提並論的結果,
台灣革命上的所謂「體制內改革」的民主選舉手法,其路途相當遙遠,
而且,從事體制內改革擬以達成台灣獨立的人士,
敵我界線要分清,
公私要分明,
立場要堅定,
要把個人利益完全服從革命利益,
不然,很有可能陷於敵人之範疇,甚至陷於與敵同流合污的反革命行動。

體制內改革的民主選舉是要的,但必須要和反體制的革命行動併肩作戰為要。


6.國際宣傳

第1 次大戰後的國際政治,自從資本主義成為「世界資本主義體制」之後,無論那個強大國家,已不能只有一國而能存在世界上,到了20世紀末的現在,連唯一的巨大國都不能一國孤立的存在著。

關於殖民地社會,都更為必然的受到國際上的決定性影響。因此,台灣民族獨立革命的國際宣傳,是重要的鬥爭戰略之一。

圍繞台灣的世界的強大國家之中,是美國、日本及中共三國,和台灣的利益害關係特別深大。

美國
由於其亞洲戰略方針,自19世紀以來就把太平洋稱為「美國的內湖」,
認為是它的獨壇場,軍事上,不許任何其他國家有所介入。
所以,千島列島、日本、硫球列島、台灣、菲律賓、印尼、澳大利亞、紐西蘭等,成為其太平洋西邊的戰略防線。
因此,
1950年韓戰爆發時,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立即宣佈「台灣中立化宣言」,並派遣第7艦隊介入台灣海峽,而防止中共趁機攻取台灣。
1952年開始進行「軍事及經濟援華」(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台灣的「援台政策」, 1952~65年之間,美援達45億美元之巨)。
1954年再進一步的訂定所謂「美蔣共同防禦條約」。
1955年美國會通過「台灣決議案」,促使國民黨,中共雙方停止中國沿海島嶼的戰事
1958年中共再開砲擊金門、馬祖時,杜勒斯極力勸告蔣介石從金門、馬祖撤退國民黨大軍並放棄「反攻大陸」,但遭蔣所拒絕
1959年美國發表「崑崙報告」提倡「一中一台」論
1960年甘迺迪競選美國總統時的競選綱領也是主張「一中一台」
美國這一連串的對台灣政策,絕不是以所謂「人權」「民主」而來袒護台灣獨立,
而是從美國的「國益」出發,這點根據上述的亞洲戰略政策,是顯而易見的。
1971年中共進入聯合國,1971年美國為了結束越戰敗戰,總統尼克遜才到中國,和中共訂定「上海公報」,而以外交策略穩定了所謂「台灣海峽兩岸住民以和平手段解決問題」。
1978年中美復交,美國國會通過所謂「台灣關係法」,以變通辦法,照常和台灣維持關係。
從上述來看,
美國在台灣的戰略上重要性是不可諱言,也就是說「台灣獨立」和美國國益不但沒有衝突,是有了一定的共同利益存在。
但是,因為美國政府和北京政府有邦交,所以他們不能正式或公開的揚言贊同「台灣獨立」,
只以「人權」「民主」為台灣政策的表態

日本
其中三分之一的對外貿易以東南亞諸國為對象。
日本每年的石油能源的90%,都由中東的阿拉伯、科威特、伊朗,及印尼等國輸入。
所以,台灣乃成為日本向東南亞諸國的貿易路線及從中東的運油海航線上的重要要道或中繼地。
因此,台灣若是淪陷於中共手中,對於日本國益是成為重大打擊。
從此,可看到「台灣獨立」和日本國益是沒有矛盾的。
但是,日本政府從第2次大戰敗退之後,
其外交政策採取極端現實主義,甚至於傾向於很大的「自私主義」。
日本的外交完全依靠美國,同時對中共是採取「拜跪政策」,所以很怕談起「台灣獨立問題」。


只要台灣人大眾立場堅定,
只要台灣民族主義堅固不拔,
只要有具體有效的戰略戰術,
只要台灣人能團結一致,
不管人家喜歡與否,不管反對不反對,
台灣人必須在國際上宣揚並實踐「台灣民族主義」,高倡「台灣獨立」,國際宣傳的戰略工作才能有所發揮。



截錄整理自:史明<<台灣民族革命及社會主義>>

2009年5月11日 星期一

你好電波

"你好電波"大約有幾種涵義

1.天線寶寶說你好,最純真/原始問候方式,靠動作表達善意
2.拉近人際關係,靠語言跟文字或圖畫來表達善意
3.發送無線電說你好,或影像播送說你好,帶點科技時代味的問候
4.電影,表演藝術,小說...等來你好,未必用直接敘述,你可能必須看完整篇才了解主旨或內藏的小涵義(可用藝術欣賞眼光,或用心理學,解夢手法,密碼,猜謎方式等下去解釋)
5.媒體/政治作戰的一種,可能出自惡意或善意,可能直述或非直述,連環或不連環手法
6.口蜜腹劍的連環陰謀詭計之第一階段
7.用xx程式在你的pc上宣示地盤,某國的科技間諜跟FQ最愛用的手法
8.其他...

雖然動物靠姿勢,聲波,表情...也能傳遞問候,不過本人不把那些歸類在你好電波,因為"電波"兩字有科技的意味, 比較適合來形容有:"利用科技上癮症"的人類.

溫加飽大元帥的虛假你好電波

前幾天中國的溫加飽大元帥又再度向台灣放送"你好電波",至於背後涵義是什麼留給大眾自己去思考.我只想評述一下溫加飽大元帥的上鏡頭姿勢.

溫加飽大元帥上鏡頭姿勢真是不太瀟灑,不夠雄姿英發,可能是內心受到委屈,大概是拍照前給胡驚濤總書記或總參二部的特務將軍恐嚇過,居然站得像殭屍一樣僵硬,表情好像快被武警押去法場槍決的弱女子.所以我想替他打抱不平,才會用"大元帥"這稱號來增加他的"帥氣"+"雄壯威武"程度.

或是溫加飽大元帥站在廈門海灘上,可能會給對面金門島上的台灣軍隊狙擊手暗殺,才導致他表情如此奇怪.他真是多慮了,馬政府執政下的台灣軍隊基本上是乖得跟兔子一樣,他們只喜歡打台獨跟鼓吹自己很爛很廢,來配合中國統一作戰,所以不可能狙擊溫加飽大元帥.

或是上次溫加飽在媒體上說想當爬蟲類後,感覺姿態過低有失顏面,於是這次馬上修改方式,改當高姿態的電線桿,但這種太硬的上鏡頭方式又不符合溫情統戰的作風,可能會把台灣人嚇得又猛喊獨立,因此大元帥只好當個"受到驚嚇的電線桿",既高姿態又可憐兮兮.順便可以假冒那些在64天安門上犧牲的共和國烈士形象

不過那些天安門上的"很可憐又很偉大的學生",基本上是年輕的+進取的+不反動的,所以溫加飽大元帥這種反對:新生台灣國成立+進步跟不反動的民主社會,是不夠資格跟天安門民運學生並列的,因此我才說他像"受到驚嚇的電線桿".

越南新娘的你好電波

某歸化台灣國籍的越南新娘投書媒體說:台灣不夠重視越南的文化或語言教育.

這當然是一種抱怨,不過也是一種你好電波.理由如下:

1.因為她點出了台灣社會的毛病,就是仍有種族跟文化歧視!值得台灣人跟政府深自警惕,必須加緊改進.

2.但是她跟自己的丈夫卻以為這是大中國情結作祟,這是"失敗的"你好電波.雖然台灣政府仍算是ROC殖民體制政府,由這點看,她其實沒有分析錯;不過台灣人並非全都有大中國情結作祟,因為支持獨立者超過6成,如果包含維持ROC國號而不跟中國統一的人,則應該有8成,這只算小台灣或小中華情結而已.

3.因為分析錯誤,導致獨立派支持者居然變成大中國情結者,於是內心可能很悶;而統派則會認為你竟敢想反對大中國情結,於是更不爽.這樣等於罪兩批人,讓越南裔的台灣國民可能在未來會招致某些負面印象(部分獨立派跟統派對你)+積極暗中或公開抵制你(統一派進行的)

4.直接說出種族歧視,比抱怨文化歧視跟政治意識形態 ,更能讓越裔的台灣國民抱怨有道德正當性,因為歐巴馬就是如此做的,歐巴馬並非說美國人有大歐洲移民或大基督教文化情結,或是大美國情結,這些是美國文化跟政治上的主要構成元素,你很難去逆轉它,但"反種族歧視"卻是美國社會的發展潮流,於是讓抱怨順著潮流走還更保險更省力.

5.越南新娘又點出了華視的善意,她大概認為這算是"華視放出你好電波".不過請注意它是"華視",是ROC軍系電視台,又很會搞無形的政治作戰,讓一個有大中國情結的電視台來播送越南文化跟語言節目,不會感覺很危險嗎?即使它不對節目內容動手腳,也有等於替華視的其他洗腦節目來招攬觀眾的能力,其後果是越南新娘跟家庭被編入kmt或大中國統一戰線,這是一種警告,如果獨立派再繼續只會那樣阿呆阿呆的喊獨立口號跟上街搞嘉年華式的抗議,而平時沒有實際深入去組織跟團結群眾,那麼獨立派將來政治市場愈來愈小,也並非不可能.

6.即使她說話不夠直述,也並非支持獨立的言論(例如她不知清楚台灣是否算中國人),也錯把種族歧視跟小中華的自我文化優越感當成大中國情結,但以上歸結起來仍算一種類你好電波,因為她在獨立派媒體上投書了,讓你有機會發現問題.

"很合理適當的"小媳婦心態

這投書有如上演一部電影,心得要等你自己去探索,不過主旨仍比各家統派媒體的暗中洗腦手法,更淺顯容易發現,而且因為越南比中國對臺灣更友善多了,越南也不像統派那樣掌握台灣的上層構造,不會讓你的評論有被報復的危險,所以獨立派其實可以大膽說感想給對方跟自己陣營聽.

不過考量過去某師姓記者是給國際知名的Y網站出賣的,台灣也有一堆這種卑鄙統派企業跟網路員工,因此仍需提防中國法西斯幽靈對你的報復,所以應該盡量別用統派的媒體,這可能也是越南新娘投書會在獨立派媒體投書,跟必須說得很委婉的原因.

當然女生說話本來就比較零碎跟抒情文傾向,不像男生那樣單刀直入,這是習慣搞硬梆梆宣傳的獨立派必須學習的,因為歐巴馬似乎是用柔軟形象來打敗共和黨,大概是美國人民暫時想換口味.可是過去獨立派搞的那一套選舉前夕才猛喊悲情的手法也不能用,因為有很多缺點,會讓人看了更討厭DPP那群人,連帶使台灣獨立被污名化.

其他方的你好電波

愈來愈佩服統派媒體,西方媒體,日本媒體,真是收發電波的高手 ^+++^
獨派媒體還需要改進,似乎收訊有障礙,不過也有70分了
大概是天線構造不同,導致溝通不良,
或他們是故意順著特定大眾的頻率來發送的.
有時候感覺需要調整頻率真是很討厭

例如本人以往很討厭什麼k軍曹的日本卡通,
但為了跟大眾同一頻率,也要去惡補那些奇怪外星人的資訊
(這跟k軍曹外星人的種族設定是青蛙沒關係,而是單純感覺題材無聊,跟某些外型跟表情亂畫很噁心,大概是目前日本軍人地位不高的反應.有點像台灣媒體上的某茶飲料廣告,清瘦白皙的男生脫光上衣,只穿軍鞋跟褲子,超噁,還把女軍人當成放屁肥婆,更噁,讓台灣軍隊形象快跟噁心同義了,哈哈...真是活該,你不自重,當然人家也不會尊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