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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從西方輿論看扁案

http://taiwanyes.ning.com/group/changqingtalkshow/forum/topics/cong-xi-fang-yu-lun-kan-bian

從西方輿論看扁案

曹長青


陳水扁前總統被判無期徒刑,在台灣內部引起兩極反應:國民黨立委歡呼,甚至還說判得輕。如果這種「罪」有死刑,他們把陳水扁拉出去執行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但台灣的綠營,則從扁案剛爆發時的挺扁反扁分歧,到現在幾乎一種聲音:強烈支持陳水扁的司法人權,認為這是馬英九和國民黨的清算報復,是政治審判。藍綠這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到底哪一方更接近真實?

俗話說「旁觀者清」,從西方媒體對扁案判決的報導,可以看出國際的輿論傾向,有助於島內的人們看清此案的性質。

「法院淪為執政者工具」

法國主要通訊社「法新社」在報導扁案一審結果時,引述專家看法,質疑這可能使台灣「淪為『香蕉共和國』(即政治腐敗的政府)」,擔憂「法院已淪為執政者的工具」。該報導還特別提到,曾有三十位國際學者連署公開信,指出馬政府「對司法系統的侵害」,危及陳水扁公平受審的權利;這些國際學者呼籲解除羈押,讓陳水扁有更公平機會為自己辯護。

雖然說「新聞報導」不是主觀評論,但引述哪種專家的意見,也可看出報導的記者以及這家媒體的傾向。法新社的報導明顯有對陳水扁一案判決不公的質疑。

美國大報《洛杉磯時報》在報導此案時則明確說,扁案判決是一場「充滿政治味的貪污審判」,該案從一開始就是「強烈的政治戲劇」,陳水扁「扮演殉難者的角色」。該報引述美國智庫「戰略和國際研究中心」台灣問題專家格拉澤(Bonnie Glaser)的分析說,「這是一個相當重的判決……也將很難讓人說這是沒有政治動機的判刑,並可能產生深遠的政治影響。」

「政治仇殺交響曲」

美國另一家大報《紐約時報》則引述紐約大學法學教授厄珀姆(Frank Upham)的評論指出:「扁案一審有很多問題,臨時換法官,新法官不給辯護律師完整的機會辯護,都是很嚴重的錯誤。」這位知名的美國司法學者認為,繼續羈押陳水扁的理由無法成立,「既然周占春沒有羈押陳水扁,蔡守訓就不應該羈押他,因為讓審判過程展現公平性,是很重要的事。」

英國知名的《經濟學人》雜誌則指出,從扁案一審可以看出,台灣的「司法制度再次受命於國民黨」:長期羈押,換法官,而且換成原來判馬英九(貪污特別費)無罪的法官;這個法官判馬英九的助手(余文)一年刑期,卻把陳水扁的助手分別判二十年和十六年。該報導引述評論說,「這是國民黨與馬英九合奏的政治仇殺交響曲」。

「司法受命於國民黨」

在中國,雖然官方控制媒體,但也有不同的聲音。福建一位擁有碩士學位的科技人士在網上撰文(被東森新聞網等轉載),題為「為陳水扁說幾句公道話——他像極了文革時的劉少奇」。文革時,劉少奇是中國國家主席,不僅遭到全國輿論鋪天蓋地的謾駡,更被紅衛兵拉去批鬥。當時劉少奇特意帶了本中國憲法,想為自己法律辯護,但根本沒有用,因為對他的批鬥,是毛澤東下令的,完全是政治清算。最後堂堂中國國家主席竟被長期關押、折磨致死;送到火葬場時,連名字都沒有,只是一個代號。這成為毛式中國政治黑暗的經典。

陳水扁今天的處境,跟當年的劉少奇很相像。扁案一開始,馬英九就定調說,這是「馬可仕」,等於變相給檢方下指令。隨後對陳水扁的鋪天蓋地的媒體爆料、輿論審判、報紙定罪、名嘴討伐,未審先判,造成人人喊殺喊打的仇恨氛圍;以所謂道德理由取代司法的無罪推定與程序正義,進行政治清算等等,做法幾乎跟中國文革時是一樣的模式。

文革時,中國的法院等都被毛的紅衛兵摧毀。而在當今台灣,國民黨前秘書長許水德曾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現在仍然如此,所以《經濟學人》的報導才說,台灣的「司法制度再次受命於國民黨」。

美國從未起訴前總統

清算前朝官員,不僅司法嚴重不公,更無法建立民主憲政制度。這方面的歷史教訓太多了。法國大革命時,羅伯斯皮爾們,今天把國王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明天判決各種所謂敵人,不僅製造出紅色恐怖,最後他們本人也上了斷頭台。雨果在總結他一生思想的《九三年》中說,「在他們判決路易十六上斷頭台時,羅伯斯皮爾只有十八個月可活,丹東十五個月,馬拉五個月三星期,聖法葉只有一天。」這就是革命、報復、血腥、清算的結果。

因此美國法學家厄珀姆在接受《紐約時報》採訪時特別指出,美國就沒有起訴過任何前總統。例如水門案時,「檢方原可起訴前總統尼克森,但隨後尼克森被福特特赦。即使可以用偽證罪起訴柯林頓總統,但我們沒這麼做。」就是美國在這方面相當謹慎,畢竟兩黨都有各自的支持者,如果就是黨派傾軋,無情打擊政敵,那麼其結局就是冤冤相報,根本就不會有穩定、正向的兩黨政治和憲政民主。

今天,馬英九以為背後有中國撐腰,有國民黨的立法院多數,有泛藍媒體的呼風喚雨,就可以為所欲為;但他忘記了,還有國際輿論,還有台灣人民手裡的選票。一切不公不義,殘忍陰毒的政治,都將被歷史記得,並將最後受到正義的審判。

——原載台灣《蓬萊島》雜誌2009年9月23日社論

經濟學人:阿扁之審

[原文連結]: The trials of Ah-Bian
http://www.economist.com/world/asia/displaystory.cfm?story_id=14456921

譯文出處:
http://badangelsays.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18.html





台灣前總統受審為突破性創舉,但司法程序缺失可恥

經濟學人
Sep 17th 2009
From The Economist print edition


一齣震驚台灣的法律劇在九月十一日到達了頂點,於2000-2008擔任總統的陳水扁因貪污、洗錢與收賄被判處無期徒刑。他不良於行的妻子也同遭判無期徒刑。這並非整個事件的結束,因為展望未來,將有漫長的上訴過程。不過,讓卸任元首接受制裁在台灣乃前所未有之事。事實上,下台的統治者接受法律而非人民制裁,是華人歷史上鼓舞人心的第一次。也正因此,陳先生受審過程中所彰顯出的司法體系缺點讓這個成就大打折扣,更讓人感到遺憾。


讓我們快速回顧事件發展的源頭至今。在國民黨獨裁統治的「白色恐怖」時期,來自富裕家庭的佳人吳淑珍深為人稱阿扁的貧窮農家子弟的理想傾心,阿扁善加利用他很早就展現的律師天份,爲正義、人權和民主奮鬥。而吳淑珍爲此付出了肢體的代價,在一次拜票活動中,她的雙腿被鐵牛車來回輾了三次。這可能是國民黨殺手的傑作。她的後半生從此被困限於輪椅上。


阿扁反抗獨裁政制和腐敗的努力倍增。反對勢力的努力逐漸開花結果,民主降臨台灣。2000年,阿扁以民進黨主席的身分贏得總統大選,推翻了國民黨半世紀以來的執政權。他以總是深具爭議性的手段,藉由重整政府體制和打造與中國大陸壁壘分明的台灣意識,進一步推動台灣的民主化。但這個畢生反貪腐的鬥士經證明,不論從哪個標準來看,也是相當腐敗,大概只有過去的國民黨可與之相比。


從醜聞初顯跡象起,陳先生的支持者經過三年的時間,才正面體認到他們所支持的政治人物辜負他們的程度。民進黨不論是情感或是選票都受到重創。而至於陳先生的心理,則是個偉大的悲劇故事。他的朋友說居高位使謙卑的人變得驕傲。他們也強調陳家的苦痛。在較坦白的時刻,陳先生曾經坦承一直對吳的殘障懷抱罪惡感。他的妻子似乎也以此為理由:難道她不值得擁有幾顆圓石大小的珠寶嗎?在陳先生少數幾次公開表達悔意的場合,這一直是他的理由,不過過去的支持者認為他的道歉還不足夠。


不過,雖然支持者對陳先生的觀感有極大的轉變,但司法官處理陳先生案的方式也已引起多方關注。很多人說,最好的情況下,司法也已經有一腳陷入過去的壞日子了,最壞的情況則是司法體系直接聽命於重掌政權的國民黨。


關切者最主要的擔憂來自於陳先生在受審前與受審中被羈押,包括一個月的單獨監禁。沒有人妥善解釋爲什麼,在原承審法官將阿扁自審前羈押釋放(但飽受國民黨政治人物強烈抗議)後,該法官遭到撤換。新指派的法官蔡守訓很快的下令再度羈押陳先生。蔡先生恰巧曾經主審過繼陳先生後當選總統的國民黨馬英九稍早的案子,當時馬英九被控於擔任台北市長期間以與陳先生類似的手法濫用特支費。但是蔡先生判馬先生無罪,只判馬團隊一名經手的幕僚一年徒刑。


陳先生的支持者指出,陳先生被判無期徒刑,另兩名幕僚分獲20年與16年徒刑,顯然是馬先生操控,由國民黨執行的政治追殺。這樣的指控與哈佛法學院畢業的律師馬先生的乾淨形象大相逕庭。這也讓人質疑,台灣法治民主的程度到底有多深。但是,將陳案的缺失歸咎於剛剛擺脫金錢操控和受命於極權統治、進步到司法獨立與講究程序正義,尚不完善的司法體系,其實比較合理。六年前,台灣糾問法官制度轉變成中立的法官聽審控辯雙方攻防(譯註,刑事訴訟法改革)。蔡先生在審理陳案期間對陳先生的敵意顯示他仍擺脫不掉某些老舊的態度。


更有甚者,檢察官龐大的權力,包括在個人不知遭控何罪名的情況下予以審訊,仍然是民主的汙點。同樣可恥的是檢察官在年度晚會中模仿陳先生抗議被銬上手銬遭羞辱的知名動作為餘興橋段。政府對此沒有任何譴責。而如今法務部更因為陳先生的律師鄭文龍質疑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而揚言要將他移送懲戒(譯註,原文是 disbar撤銷律師資格,但台灣法務部僅有移送懲戒的職權,律師懲戒是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的職權)。馬先生當年在哈佛的老師,現執教於紐約大學的孔傑榮教授表示,這與中國迫害人權律師之舉有異曲同工的味道。


作出正確的結論

你會對台灣法治的未來作出什麼樣的結論,端視你是否相信陳案是出自政治動機。如果你不認為陳案受政治影響,(畢竟這個案子的調查其實是從他還在總統任期內就開始),那麼前總統受審案無疑是個里程碑。此外,司法體系也對這個案子的缺點有所反應。例如,檢察官堅持參與並錄下被告與辯護律師會面的做法,多虧陳先生的抗告,已經被宣告違憲。


更讓人值得探究的是,國民黨現在用全然不同的態度去看待整個極模糊的政治經費支配問題,改革派的陳先生當年早該將政治經費問題視為民主毒瘤予以改革,然而他不但未採取行動反而自己也陷進去。最重要的是,中國官方對其深痛惡絕的台獨心腹大患被扳倒的反應幾乎是無聲無息。畢竟,中國要是爲台灣追捕貪腐領導人的行動大聲喝采,可能會鼓勵中國人民錯以為他們自己的統治者也該有同樣的下場。



版權為經濟學人所有,本譯文僅供練習參考,無圖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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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說:這篇文章的另一個重大意義,是終於有外國主流媒體正視到陳水扁案的審理有諸多程序缺失(台灣英文媒體不算),以相當篇幅討論本案的「程序正義」。對於不熟悉台灣或不熟悉陳案而又習於法治民主的外國讀者,那他們可能就會多想想:如果有這麼多程序疏失,爲什麼這個案子還會繼續成立,而不是早早被法官丟出庭外,宣告mistrial((因訴訟程序錯誤造成的無效審判);而在諸多程序疏失下成立的有罪判決,又有多少意義?此外,台灣檢察官過去堅持在被告與辯護律師會談時也要參一腳的行為,在真正的法治國家中根本是匪夷所思的事情,但很悲哀的,在台灣,這卻是陳水扁力爭而來的改變成果。這篇文章是寫給英文世界的讀者看的,我想他們讀了本週的文章後,將會有很多思考,甚至有興趣更了解台灣的法治與民主進程。



後記:
1. 感謝阿公,摸你解結,漢堡和阿零網友大力協助與指正。如有錯誤或意見請各位不吝留言指教。
2. 感謝wunch網友提出指正,2000年3月時的民進黨黨主席是林義雄先生


轉載本文請記得註明原文,譯文出處,謝謝

2009年9月18日 星期五

金德芳教授看扁案和馬政府

金德芳教授看扁案和馬政府

曹長青

應邀在美東南台灣人夏令營演講之際,剛好碰到同時受邀來演講的邁阿密大學政治學教授金德芳(June Teufel Dreyer)。金教授是美國知名的台海問題專家,並是美國國會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成員;在西方二十多名專家學者幾度呼籲關注陳水扁司法人權的聯名信中,她都簽了名;同時對馬政府上台一年來的作為也有獨到的觀察。所以我借此機會採訪了金教授,聽她談對陳水扁案和馬政府的看法。

就陳水扁案,金教授表示,“在台灣目前的司法現狀下,陳水扁已經沒有公平的機會去為自己申辯(prove his case)。我們不知道陳水扁是否有罪,但我們清楚地知道司法不公。”她認為,“陳水扁已經沒有什麼機會,他將會被定罪,哪怕他是無罪的。”

金教授對馬政府的表現,更有獨到的觀察和分析。她說,馬英九上台一年多來,表面看來,台海緊張關係明顯大為緩解,人們對這種現狀似乎應該高興,但事實並非如此,也不僅僅只有台灣人不高興。因為馬政府有可能緩和兩岸關係,只有在配合中國政府的前提下;其達到的結果也都是建立在犧牲台灣主權的基礎上。比方說,台灣作為觀察員進入世界衛生組織,但以Chinese Taipei進入,就使台灣的地位和香港一樣,無可爭議地屬於中國。

她認為,在馬英九眼中,無論是首都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首都在台北的中華民國,都屬於一個“中國”,兩岸是這個“中國”的兩個區域。難怪在馬英九這個三軍統帥指揮下的台灣軍隊,把每年一度的、旨在防禦中國入侵的“漢光演習”,今年改成演習對付劫持台灣船隻的恐怖分子。

金教授表示,馬英九謀求國民黨主席一職,主要基於兩個原因,一是統合國民黨內部的權力紛爭,把權力統一集中在自己手裡;二是為今後以國民黨主席的名義舉行“馬胡會”鋪路。

金德芳分析說,討論簽署和平協定,對馬政府來說,是迫在眉睫的問題。雖然馬英九自己表示,這將是他第二屆任期快結束時才會做的,但有人預測,他是準備在中華民國建立一百周年紀念日(2011年10月10日)時簽署。然後,他就可以和胡錦濤一起贏得諾貝爾和平獎。

就台灣國內問題,金德芳認為,馬英九上台後,台灣的公民自由和司法公正都嚴重受損,许多民進黨政府官員被以貪腐名義起訴,卻鮮見國民黨官員被起訴貪腐。而且有很多事實證明,被起訴者得不到公平審理。她引用美國著名司法專家,馬英九的老師孔傑榮痛斥馬政府司法濫權的文章(題目是“沉默的羔羊”)說“他們正沉默地容忍自己被帶到屠宰場。”

她還指出,目前馬政府正在準備修改的遊行集會法等,都旨在限制公民自由。同時馬政府對“台灣民主基金會”的插手也令人感到不安。由於民主基金會的一些項目讓北京不高興,而馬政府的插手,明顯是要對此有所限制。此舉讓人感到,民主已是無關緊要的了。

金教授表示,在美國國會和國防部裡那些長期支持台灣的人,對台灣的現狀相當不滿和擔憂。她本人也擔憂,台灣人要不要繼續做沉默的羔羊?會不會像青蛙那樣,在被煮的時候還不知道發生了什麼,直到一切來不及了?

——原載《自由時報》2009年7月13日“曹長青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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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扁案看馬政府的不可一世

曹長青

在民進黨高層終於有所行動,用連署書方式聲援陳水扁司法人權之際,在美國東西兩大城市的紐約和洛杉磯,幾十個台灣人社團同步舉行了記者會,發起佩戴黃絲帶、營救陳水扁運動。系黃絲帶,是美國人思念和營救戰俘的慣例,台美人系起黃絲帶,標志他們對這位台灣人總統的司法人權的強烈關注。

在扁案剛爆發時,還有相當一部分海外台灣人,對如何判斷該案模糊不清,現在則是一面倒支持陳水扁司法人權。最近我在美國幾個城市的台灣人社區演講,從聽眾的反應來看,幾乎都對馬政府長期羈押陳水扁表示憤怒。

今天人們所以這樣強烈反應,至少是因為他們認知到這三層道理:

第一,有公平的司法環境,才有公正審理。但扁案從一開始,就是媒體爆料,輿論定罪,後來還臨時換法官、押人取供,甚至篡改審訊記錄。在這種司法嚴重不公的環境下,扁案根本沒有得到公正審理的可能。雖然檢方指控的理由一大堆,但不管扁案涉及多大的問題,其前提都必須是有一個公正的司法環境,然後才談得上審理。

現在馬政府不僅是嚴重司法不公,甚至是違法羈押、違法換法官、違法篡改審訊記錄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已經無法真正追究扁案是否涉貪腐的問題。順序應該是,首先力爭陳水扁的司法人權,在有了公平的司法環境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再來審扁案。

第二,政府濫權的惡果遠大於個人貪腐。我在多篇專欄中反復強調這個觀點,因為在所有被獨裁政權統治過多年的社會中,人們的個人權利意識都非常淡漠,往往對政府濫權習以為常,忍耐能力極強。現在馬政府的司法濫權既明顯,又囂張,連藍營的《中國時報》都就此發社論,指出長期羈押陳水扁損害民主法治。今天馬政府可以踐踏前總統的司法人權,明天就可以這樣對待任何一個人。

有人說司法不公也不是對扁一個人,應該一起呼籲才對。當然每一個人的人權都要捍衛,但扁案毫無疑問比任何其他人的案件都更典型。另外名人案例更多人關注、何去何從影響更大,這是不言而喻的。這就是為什麼歌星麥可傑克森剛一死,媒體就請專家出來指點關於心臟病的事。不是每天都有無數人死於心臟病嗎?

第三,馬政府越來越不可一世,如此下去前景可怕。多數綠營民眾已經看出,長期押扁是國共兩黨政治報復、渙散綠營民心、打擊台獨的籌碼。不僅如此,馬英九最近甚至起訴了當年辦他的案子的檢察官,而且馬英九夫人告評論家金恒煒等人誹謗的案子還在繼續打。

現任總統和妻子都在起訴平民,如此罕見的囂張,令越來越多的台灣人不安。尤其是,在二十多名西方台海問題專家幾次連署公開信,為陳水扁的司法人權呼籲後,在馬英九的老師孔傑榮幾次三番地寫文章批評馬政府的司法不公的情況下,馬政府完全視若罔聞。這樣的政府如今完全主宰了台灣,其後果怎能不令人心悸。

在馬政府把扁案當作政治案在打時,綠營有人卻把它當作司法案來看待。有些人是政治上的糊塗,常識上的盲點,也難說是否也有人別有用心。今天對綠營來說,對共產黨的認知、對國民黨的認知,以及對陳水扁案的認知,全都直接關系到台灣前途的何去何從,誤判之後果實在難以設想。

——原載《自由時報》2009年6月29日“曹長青專欄”

2009年9月13日 星期日

調查局也找上門

林保華專欄│

調查局也找上門

 七月十四日晚上九點左右,我正在準備第二天到民進黨中常會講新疆烏魯木齊流血事件講稿時,我太太楊月清接到調查局本區組長的電話。他說,第二天出版的「壹週刊」有一篇「疆獨」已經來到台灣的報導,根據調查局高雄站的情資,這些人與你先生林保華有關,因此,要求到我們家裡見面,後來甚至表示,他已經在我們樓下了。

 我太太的第一個反應是,誰再講這種話,我們將告他。因此,雖然來人很客氣,但是,對這樣一個不速之客,我們沒有歡迎的理由。不要說我正忙,就是閒著,把我說成與「疆獨」(因為高雄準備開世運會而暗示他們就是恐怖份子)有關,我如果接待,不就是承認我與恐怖份子有關?

 後來他又降低要求說只要見五分鐘或三分鐘,或請我們下樓見一分鐘,交換名片就好。但我還是拒絕了,因為把我無端端與恐怖份子掛鉤,是對我的侮辱。我當時請太太轉達,如真要見面,請來個正式公文,這樣也有個憑據,否則誰知道將來會發生甚麼事情?

 自從我與幾位朋友組織「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以來,警察也到過樓下說我是列管對象;現在調查局又說我與恐怖份子有關;將來還會說我甚麼?我不知道。

 本來我還沒有決定是否要把事情說出來,因為我作為一個小民,實在不願得罪調查局而給自己惹麻煩,我也不想這些做具體事務的人士因而被上級責罵,因為他們也只是奉命行事而已,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啊。

 但是,事情似乎沒有就此了結,因為過了兩天,我才買一年的新電腦出現異常情況,請專家來檢視,發現內部有的系統受到破壞。最奇怪的是,電腦裡查不出有木馬,但即使我沒有在上網,電腦裡的資訊也會自動流出,除非我拔掉網路線。我每天從各式媒體存下大量資訊進入我的資料庫作為我研究與寫作的素材,但十五小時內,流出的資訊居然比我存入的資訊要多,顯然有人在偷我的東西,想了解我這裡有甚麼「機密」。

 其實,我們早懷疑電話被竊聽,因為常常出現怪聲,而現在黑手進一步伸進我的電腦。我不是說這與調查局有關,但是,顯然我現在成為執政的國民黨眼裡的「危險人物」。而因為我打出「反共」旗號,最近又因為烏魯木齊流血事件發表多次講話與書寫文章,呼籲尊重維吾爾人的人權,顯然也成為共產黨的眼中釘,因此,國共合作來對付我?是國民黨「聯共制林」,還是共產黨「聯國制林」?

 我手無縛雞之力,我更不敢用暴力對抗國共兩黨,螻蟻尚且偷生,何況掙脫了共產黨的控制而正在自由世界裡過著自由生活的我。可是,看著我過去的同胞仍然被共產黨壓迫、剝削,看著台灣人也將淪為與中國人同樣的命運,才促使我本著良知多說幾句話。但也就是這些話,觸犯某些利益集團而要這樣對付我。

 我很擔心未來還會有甚麼怪事、壞事降臨到我頭上,所以,被迫將這些事情公布出來,也希望台灣民眾,以及香港與美國的朋友們,乃至過去我的中國同胞也關注我的人權。如果將來我出現甚麼意外,請記住我這個人,雖然前半生被共產黨騙了接近三十年,但是,我的後半生沒有白過,我對得住自己的良知,對得住人民。也期望台灣民眾能夠團結起來維護自己的人權,並且與中國民眾一起,對抗國共的專制合流。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9.07.21

中華法西斯扭曲司法天平

司法911埋下社會仇恨的鴻溝,違憲判決勢將禍延台灣政治數十載!
簡余晏2009/09/12


雖然丟出了很多煙霧彈,但扁案判決還是以國務機要費為主軸,比較國務機要費與馬的特支費,余文因報假帳領錢給馬英九判刑一年二月,其他人全部緩起訴(見左圖政風處公文,證明全部偽造文書罪者全部沒事),但同樣的工作,扁身邊的馬永成、林德訓也證明分文未取,一樣是依命行事,竟重判20年、16年重刑,而且絲毫無正當理由,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憑心證就可以關到比殺人犯還重。

難怪,台灣的司法被街坊民眾感觸到的也是只縱容KMT的人只辦台派人士邱毅罵人無罪,其他人罵人有罪,再從鄺麗貞案來看,藍軍都有特權,另一方面,國稅單位、調查局及軍憲警早已就政治之別展開各種方式追
殺,司法淪為掌權者的禁臠。

台灣的司法威信在這一系列追殺台派人士後,已成社會進步阻力,如果司法界的中堅份子還沒有勇氣出來反抗政治偏見干預司法,影響所及將互信崩解,法檢蒙羞失去社會公信力。政壇現在重回法院是KMT所開的時代,司法服膺於掌權者,成為鬥爭不同政治國族認同者的工具,調查局還擴編,增設監聽工具,全面追殺非KMT 的人,而未來數代台灣人都將因此分裂、猜疑、怨憎,受這場判決拖累下去,這真是台灣人最悲哀的時代!

馬永成、林德訓在總統府會計處人員要求,被動具名出具領據,兩人分文未取,但法官卻重判廿年,但馬的市長特別費案,幕僚孫振妮、方惠珍、張鈞綸都證明偽造文書卻都能緩起訴,一庭法官對一模一樣的犯行卻有不同標準,同為幕僚,命運大不同,只因為一方是KMT的人!更離譜的是,北市政風處回文中,卻說這些馬辦領出來的錢到那裡去,不知道?而如余文等人卻可以在官官相護上,受到不公平的特別照顧,成為兵役處百餘員工中唯一有前科服刑的,而且繼續管錢!這樣赤裸裸的不公不義、官僚只怕KMT的偏見讓人憤怒,可想見,商界、政壇未來的西瓜效應浮現,台灣社會重回到對官僚、司法的不信任。

這場判決更是違憲判決!簽呈法官竟可以依個人偏見判刑。而沒骨頭的大法官延宕而不敢開會,如法界所述違反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憲法第16條「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司法院釋字第530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憲法第8條明定,「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法定法官」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無效。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我們這一代,面對已然來臨的社會仇恨的鴻溝,禍延子孫數十載的不公不義,我們必須要深思審慎準備,因應即將開展的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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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總統的判決書
formosa20082009/09/12
「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_陳水扁判決文《南方快報》」


【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
金新臺幣?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
柒仟貳佰零陸萬?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
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
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那馬英九的特別費,買不辣甲、衛生棉,是公務支出嗎?

7602萬。根據網路資料,陳水扁自動減薪,共少領4000萬,還自動繳出不必受監督的國安密帳40億。有人願意拿這些去換7600萬,加無期徒刑嗎?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
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仟肆佰?拾伍元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這字是啥密碗糕?連教育部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都找不到。
「◎ 古代計量單位」靠夭!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
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
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
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887萬,跟40億的國安密帳比,需要詐領嗎?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
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
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馬英九沒有用私人發票領特別費嗎?卻用「圖方便」當藉口。
余文刑期幾年?馬英九呢?
還褫奪公權七年,那馬英九都不應該選總統了!

5、龍潭購地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
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
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
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

(這個案,小編一直沒去瞭解,暫不置啄。)

6、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
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
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這個,我們前不久才看過這條新聞,大家還記得吧,「判刑最重」理由是「始終否認犯行」。(耶,我沒犯罪,不能否認啊?這什麼邏輯?)

這樣,檢方假定的行賄者「始終否認犯行」(--基本上根本不能算結案吧?);但假定的收賄者卻已經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


這是一份只要會「比大小」的小學生,就能知道不合理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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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十大"最"狀
蓬萊島雜誌.net編輯部2009/09/10

扁案如同一面照妖鏡,照出台灣司法的荒謬與黑暗,只要「政治正確」,沒有什麼是不可能,更沒有什麼是不可以。篇幅有限無法一一窮盡,只列舉其中十項最極端的例子,並定名為「扁案十大”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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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離譜:特偵組記者會。2008年9月初,面對外界要求撤換檢察總長陳聰明,特偵組全體8位檢察官於9月15日一字排開力挺陳聰明,表示:「總長全力支持他們辦案,絕對不是此案的阻礙。」發言人陳雲南更信心滿滿地說:「全案將在年底前偵結,辦不出來,就走人。」全案還在偵查中,特偵組檢察官為了袒護檢察總長,公然於媒體前表態、交心,可謂是台灣最惡質的司法醜劇。

二、最可恥:台北地院換法官。陳前總統遭起訴後, 2008年12月12日由台北地方公開抽籤決定由周占春法官審理,之後周法官於12月13日、19日二度裁定無保釋放。12月25日台北地院透過「庭長會議」公然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審判中違法、違憲更換法官,將全案交給當初判決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蔡守訓法官審理,隨即將陳前總統羈押迄今。

三、最迅速:蔡守訓的延押裁定。陳前總統被蔡守訓法官裁定羈押後,第一次羈押的期限為2009年3月25日,而蔡守訓法官迫不亟待的於3月3日,還有二十幾天前就做出裁定,到期後繼續延押,創下台灣司法史延押裁定最迅速的紀錄。

四、最馬屁:朱朝亮檢察官。2008年11月24日辜仲諒於逃亡日本兩年多後返台,當天立即接受越方如等檢察官的偵訊,於偵訊最後,朱朝亮檢察官竟向辜仲諒表示:「辛苦了,…感謝你回來。」並說:「我們都認為你是個人才,可以做一點事,…」,特偵組的檢察官是檢察官的菁英,但對一位通緝犯竟是如此的禮遇、巴結,堪稱扁案最馬屁。

五、最恐怖:李海龍檢察官。2008年10月31日李界木偵訊光碟譯文:李海龍:「誰敲定的?」李界木:「誰敲定的,我現在記不得…」李海龍:「你上次不是講總統敲定的。」李界木:「不一定啊,是在他(主持)的會議裡面,這樣子…」李海龍:「他主持的會議裡面,他指示的?」李界木:「大家…」朱朝亮:「大家共識就對了?」吳文忠:「大家共識,大家一起死。」朱朝亮:「那大家共識我就大家一起辦啊!」…李海龍:「你跟你的律師先Talk 一下,好不好,…(不然)給我們做成筆錄你會死的很慘!」為了逼李界木一定咬到陳前總統,特偵組可說使盡所有恐嚇威脅的手段。

六、最神秘:辜成允的一億元。2004年1月29日曾有一筆350萬美金,約折合台幣1億元的鉅款,自丹麥Nordea 銀行匯至蔡銘杰的人頭郭淑珍於瑞龍銀行的帳戶。之後蔡銘哲向辜成允表示,辜多匯了1億元要退還,但辜成允說他沒有多匯錢,但蔡銘哲執意一定要他收下。之後,辜成允不但提供Lesk Investment的帳戶給蔡銘哲,也將這1億元收入他的口袋,直到特偵組偵查後才繳庫。扁案馬上就要一審宣判,但這神秘的1億元到底是誰的,到現在還無法釐清,特偵組與法院是在袒護誰,又在為誰掩飾,難到不用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七、A最大:張哲琛的20億元。 2008年11月27日元大集團馬維辰的偵訊筆錄清楚寫到:送給官邸的2億「就是當時我們準備購買中投時要給張哲琛20億元的其中一部分,當時洽談買中投,實際價格是160億,但是張哲琛要求我們契約只能簽140億,其中價差20億是張哲琛要的。」這是扁案所有筆錄中提到金額最大的一筆資金,但特偵組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完全沒有任何偵查的動作。

八、最丟臉:「偷聽」會客錄音。依據新修正的「羈押法」,自2009年5月16日,看守所就不能將被告於看守所內之言語、行狀及通信內容提供給檢察官及法院供偵審使用。法務部更表示台北看守所只有提供今年 5月1日及6日陳前總統會面客之錄影(音)資料給台北地院。但蔡守訓法官卻引用今年6月8日的陳總統統會客交談內容並當成延押的裁定理由。其中如果不是法務部公然說謊,就是蔡守訓法官自己跑去看守所「偷聽」,兩個不知哪一個比較「無品」。

九、最牽拖:林勤綱的好友。公訴檢察官林勤綱於扁案論告時提及三十年前與陳水扁一起為台灣推動民主的過往, 並感性的訴求「親愛的朋友,請諒解我,必須釘死你的過犯。」事實上,林勤綱檢察官是比陳前總統台大法律系低一期的學弟,只聽過這個人,但並不認識。美麗島大審時,陳前總統是軍事法庭而林勤綱是一般法庭的辯護律師,兩人沒有任何的互動與往來。林勤綱後來出任法官,再轉任檢察官,也沒有參與民主或反對運動,以「親愛的朋友」稱呼陳前總統未免太牽拖。

十、最緩慢:大法官會議解釋。針對台北地院公然違反「法官法定原則」,陳前總統於今年1月就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3月下旬曾召開過專家諮詢會議,但至今毫無下文。陳前總統現正羈押中,大法官會議遲遲無法做成解釋,等於直接侵害當事人的人權。「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大法官會議有責任也有義務儘速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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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911判決扁辦發表4點回應
陳前總統辦公室2009/09/11

一、 這是一個違憲、違法的無效判決

蔡守訓就是當年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法官,今天有這種離譜的判決,一點也不意外。這也是當初地方法院為何膽敢以違憲、違法的方式,一定要把案子交給蔡守訓為首的合議庭去審的理由。我們認為這是一個違憲違法無效的判決,更要大聲抗議台灣的司法不公。

二、 這是一個趕盡殺絕、抄家滅族的判決

陳前總統和他的家人被重判,社會大眾已經有心理準備,但馬永成、林德訓兩位的行為與余文完全一樣,而且也沒有任何一毛錢放到他們的口袋,竟然分別判20年和16年的重刑,只因為他們是陳前總統身邊的幕僚。跟錯老闆竟然有這麼不同的待遇,令人完全無法理解。過去在封建時代,改朝換代,新王朝建立,第一件事就是把舊朝所有的親人、家臣全面誅殺,藉此立威進而鞏固政權。沒有想到在今天21世紀,號稱民主的台灣竟然也發生這種成王敗寇,完全反民主的司法判決。

三、 這是一個毫無證據的報復性判決

蔡守訓在審理的過程中,不斷表示對陳前總統的仇視與恨意,陳前總統依職權將國務機要費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後大法官會議第627號解釋文認定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蔡守訓即極度的不滿。之後,又因蔡守訓再三以非法定理由持續裁定延押,陳前總統不但因此拒絕承認合議庭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更遞狀控告蔡守訓濫權羈押,今天蔡守訓以重刑加以報復,更凸顯了部分個別法官偏頗、仇恨與報復的心態。台灣的對立情緒一旦被挑起,馬政府與法院要負完全的責任。

四、今天更是國民黨新威權統治的開始

國民黨家大業大,有上千億的黨產可以挹注選舉。而民進黨的政治獻金一律被打成貪腐、圖利,試問未來還有誰敢捐款給民進黨的候選人。今天的判決,正式宣告國民黨新威權統治的開始,這是所有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民眾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最後,面對這個違憲違法的無效判決,我們籲請司法院大法官,儘速針對台北地院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審判中更換法官一事,儘速做出解釋。另外,一審宣判之後,更無逃亡、串證之虞,且重罪本身也不應單獨成為羈押的理由,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停止羈押陳前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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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又看到了一篇異文(原文備份)。據說是一位法學人士寫的。

意思就是說,因為阿扁被抓起來關,可是檢方卻苦於沒有證據,只好一直引述古書說,或是常常要想理由來維持羈押,中間還可能會被「不識時務」的法官駁回,導致他們必須另外想辦法將該法官換掉。有這麼多勞神費力的工作要做,都是該死的無罪推定原則害的,因此呢,他主張應該要用有罪推定來辦,這樣就可以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將阿扁抓起來羈押到爽,並判他貪污罪無期徒刑關到死。

最好笑的應該就是這一段了。

法律的修正也是,坦白說,對於公務員、官員、執政者的法律,本就應該是最嚴格的。

其實這句話,早在幾十年前日耳曼民族的法律人士就已經這樣說了,不過受者不一樣,他們當時的理念是這句話︰

「坦白說,對於猶太人的法律,本就應該是最嚴格的。」

因此當時的德國法界人士,透過立法通過一堆可以「處理」猶太人的法案,從之前的集中管理到最後送進毒氣室殺掉,也全部都是合法的,有立法規定啊。

我想許多人都從電影得到部分既定印象,外國的廉政單位執法大快人心。可是我想許多人不太明白,除了國外的法學理論本就較我國先進之外,對於不同對象有相異寬嚴標準、對於貪瀆犯罪的構成要件,採行「有罪推定制」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的反舉證責任。

喔,問題來了,這個「國外」到底指的是哪一國啊?怎麼不舉個例子講講呢?啊美國是國外,千里達與托巴哥也是國外,廬安達也是國外,他到底講的是哪一國?

還是說他根本就不敢明講採用有罪推定原則的是哪一國?

那世界上目前是哪些國家或地區有訂財產來源不明法呢?新加坡、澳門、香港、馬來西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哇哈哈哈,這是哪門子的法學理論比我國先進啊?啊或許是我們都誤會了呢,原來這位陳先生說的「國外的法學理論本就較我國先進」的這個國外,和「對於不同對象有相異寬嚴標準」的國外,指的是不同國家啊。

說到這那就奇了,世界上最強、最法治且最民主的國家是美國,可是美國並沒有什麼財產來源不明罪,沒以說要有罪推定原則,沒有說對於不同對象有不同標準,反而有這個法令的國家,都稱不上民主。我也查到有報導說有設該法的國家都是英國殖民地的說法,問題在英國佬他們自己也沒這個法啊。

所以設立這個法,也就是在法律上跟新加坡馬來西亞和中國看齊。事實原來是這麼不堪,這也難怪那位陳先生只敢講國外,卻不敢講哪一國了。畢竟絕大多數台灣人可能看到國外會自動以為是美國,就這樣子上當了啊XD

實際上以美國的情況,他們是規定某些職位以上的官員必須誠實申報財產,既然這些人的財產都透明化,那有沒有搞鬼自然很清楚,沒報的或漏報的自然就有刑責,如果不爽財產要透明化的人就不要當官。其實這個法律能對應的根本就是陽光法案,而不是那個將人先視為罪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而我們很清楚陽光法案在我國行政院立法院是怎麼被惡搞的。

好好的美帝不學,跑去學共匪和馬來西亞,然後說你看國外都這樣搞啊,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程度也真的太強了,真不愧是法律人。

然後我回頭查了一下,這個人在特別費案的時候有沒有說什麼話呢?喔,當時他忙著戰著作權法,沒空啦。不過我倒是從那邊看到了一篇非常好笑的文(原文備份)。不過不知道作者是誰啦。

嗯~如果馬英九根本沒有把特別費轉入自己帳戶,那根本上沒有爭議,另一個問題不用問了。
如果馬英九做了這個行為,那就得看這個行為是否違法。

好~如果馬英九沒有做,那無所謂相信與否,行為的有無是客觀的。
然而,馬英九做了,那相信與否還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違法與否是由法律定義,不是靠相信。

有沒有發覺?吵了半天的「相信與否」,居然是一個毫無意義的假議題?是不是很可悲?

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乃是因為特別費的爭議,完全是個法律爭議!想想看,如果要論斷某個人犯下殺人「罪」的時候,連「殺人」是不是個「罪」都還沒釐清,那到底要怎麼論?邏輯的順序難道不是錯亂的?那就好像炒一盤菜,連「菜」都還沒買、要炒多大盤都不知道,就開始煩惱要放多少鹽一樣,「相信」?

他的意思就是,把特別費當私人的錢來用這件事呢,其實就跟殺人一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殺人有罪的話呢,那殺人就合法,同樣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把特別費當私人的錢用掉有罪的話呢,那當然也合法啊。

我真的不知道這個人是反串的還是很認真的這樣講耶XD

回到原本的這一篇。

首要的問題在於,人民必須自覺,不要選出亂七八糟、水準過低的立委,也不要老是讓不著邊際的國族問題、省籍問題來影響選擇,如果 人民都以「自己」(而不是政黨、自己人、XX之子)最重視且最優先考量的利益來選擇,自然能夠產生好結果。

這段話出自於一位為了護航政治立場,連無罪推定原則都要批判的「法律人」,真是一種諷刺啊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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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洪英花2009/09/12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刑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