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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3日 星期日

中華法西斯扭曲司法天平

司法911埋下社會仇恨的鴻溝,違憲判決勢將禍延台灣政治數十載!
簡余晏2009/09/12


雖然丟出了很多煙霧彈,但扁案判決還是以國務機要費為主軸,比較國務機要費與馬的特支費,余文因報假帳領錢給馬英九判刑一年二月,其他人全部緩起訴(見左圖政風處公文,證明全部偽造文書罪者全部沒事),但同樣的工作,扁身邊的馬永成、林德訓也證明分文未取,一樣是依命行事,竟重判20年、16年重刑,而且絲毫無正當理由,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憑心證就可以關到比殺人犯還重。

難怪,台灣的司法被街坊民眾感觸到的也是只縱容KMT的人只辦台派人士邱毅罵人無罪,其他人罵人有罪,再從鄺麗貞案來看,藍軍都有特權,另一方面,國稅單位、調查局及軍憲警早已就政治之別展開各種方式追
殺,司法淪為掌權者的禁臠。

台灣的司法威信在這一系列追殺台派人士後,已成社會進步阻力,如果司法界的中堅份子還沒有勇氣出來反抗政治偏見干預司法,影響所及將互信崩解,法檢蒙羞失去社會公信力。政壇現在重回法院是KMT所開的時代,司法服膺於掌權者,成為鬥爭不同政治國族認同者的工具,調查局還擴編,增設監聽工具,全面追殺非KMT 的人,而未來數代台灣人都將因此分裂、猜疑、怨憎,受這場判決拖累下去,這真是台灣人最悲哀的時代!

馬永成、林德訓在總統府會計處人員要求,被動具名出具領據,兩人分文未取,但法官卻重判廿年,但馬的市長特別費案,幕僚孫振妮、方惠珍、張鈞綸都證明偽造文書卻都能緩起訴,一庭法官對一模一樣的犯行卻有不同標準,同為幕僚,命運大不同,只因為一方是KMT的人!更離譜的是,北市政風處回文中,卻說這些馬辦領出來的錢到那裡去,不知道?而如余文等人卻可以在官官相護上,受到不公平的特別照顧,成為兵役處百餘員工中唯一有前科服刑的,而且繼續管錢!這樣赤裸裸的不公不義、官僚只怕KMT的偏見讓人憤怒,可想見,商界、政壇未來的西瓜效應浮現,台灣社會重回到對官僚、司法的不信任。

這場判決更是違憲判決!簽呈法官竟可以依個人偏見判刑。而沒骨頭的大法官延宕而不敢開會,如法界所述違反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憲法第16條「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司法院釋字第530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憲法第8條明定,「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法定法官」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無效。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我們這一代,面對已然來臨的社會仇恨的鴻溝,禍延子孫數十載的不公不義,我們必須要深思審慎準備,因應即將開展的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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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總統的判決書
formosa20082009/09/12
「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_陳水扁判決文《南方快報》」


【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
金新臺幣?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
柒仟貳佰零陸萬?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
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
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那馬英九的特別費,買不辣甲、衛生棉,是公務支出嗎?

7602萬。根據網路資料,陳水扁自動減薪,共少領4000萬,還自動繳出不必受監督的國安密帳40億。有人願意拿這些去換7600萬,加無期徒刑嗎?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
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仟肆佰?拾伍元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這字是啥密碗糕?連教育部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都找不到。
「◎ 古代計量單位」靠夭!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
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
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
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887萬,跟40億的國安密帳比,需要詐領嗎?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
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
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馬英九沒有用私人發票領特別費嗎?卻用「圖方便」當藉口。
余文刑期幾年?馬英九呢?
還褫奪公權七年,那馬英九都不應該選總統了!

5、龍潭購地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
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
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
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這個案,小編一直沒去瞭解,暫不置啄。)

6、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
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
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這個,我們前不久才看過這條新聞,大家還記得吧,「判刑最重」理由是「始終否認犯行」。(耶,我沒犯罪,不能否認啊?這什麼邏輯?)

這樣,檢方假定的行賄者「始終否認犯行」(--基本上根本不能算結案吧?);但假定的收賄者卻已經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


這是一份只要會「比大小」的小學生,就能知道不合理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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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十大"最"狀
蓬萊島雜誌.net編輯部2009/09/10

扁案如同一面照妖鏡,照出台灣司法的荒謬與黑暗,只要「政治正確」,沒有什麼是不可能,更沒有什麼是不可以。篇幅有限無法一一窮盡,只列舉其中十項最極端的例子,並定名為「扁案十大”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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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離譜:特偵組記者會。2008年9月初,面對外界要求撤換檢察總長陳聰明,特偵組全體8位檢察官於9月15日一字排開力挺陳聰明,表示:「總長全力支持他們辦案,絕對不是此案的阻礙。」發言人陳雲南更信心滿滿地說:「全案將在年底前偵結,辦不出來,就走人。」全案還在偵查中,特偵組檢察官為了袒護檢察總長,公然於媒體前表態、交心,可謂是台灣最惡質的司法醜劇。

二、最可恥:台北地院換法官。陳前總統遭起訴後, 2008年12月12日由台北地方公開抽籤決定由周占春法官審理,之後周法官於12月13日、19日二度裁定無保釋放。12月25日台北地院透過「庭長會議」公然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審判中違法、違憲更換法官,將全案交給當初判決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蔡守訓法官審理,隨即將陳前總統羈押迄今。

三、最迅速:蔡守訓的延押裁定。陳前總統被蔡守訓法官裁定羈押後,第一次羈押的期限為2009年3月25日,而蔡守訓法官迫不亟待的於3月3日,還有二十幾天前就做出裁定,到期後繼續延押,創下台灣司法史延押裁定最迅速的紀錄。

四、最馬屁:朱朝亮檢察官。2008年11月24日辜仲諒於逃亡日本兩年多後返台,當天立即接受越方如等檢察官的偵訊,於偵訊最後,朱朝亮檢察官竟向辜仲諒表示:「辛苦了,…感謝你回來。」並說:「我們都認為你是個人才,可以做一點事,…」,特偵組的檢察官是檢察官的菁英,但對一位通緝犯竟是如此的禮遇、巴結,堪稱扁案最馬屁。

五、最恐怖:李海龍檢察官。2008年10月31日李界木偵訊光碟譯文:李海龍:「誰敲定的?」李界木:「誰敲定的,我現在記不得…」李海龍:「你上次不是講總統敲定的。」李界木:「不一定啊,是在他(主持)的會議裡面,這樣子…」李海龍:「他主持的會議裡面,他指示的?」李界木:「大家…」朱朝亮:「大家共識就對了?」吳文忠:「大家共識,大家一起死。」朱朝亮:「那大家共識我就大家一起辦啊!」…李海龍:「你跟你的律師先Talk 一下,好不好,…(不然)給我們做成筆錄你會死的很慘!」為了逼李界木一定咬到陳前總統,特偵組可說使盡所有恐嚇威脅的手段。

六、最神秘:辜成允的一億元。2004年1月29日曾有一筆350萬美金,約折合台幣1億元的鉅款,自丹麥Nordea 銀行匯至蔡銘杰的人頭郭淑珍於瑞龍銀行的帳戶。之後蔡銘哲向辜成允表示,辜多匯了1億元要退還,但辜成允說他沒有多匯錢,但蔡銘哲執意一定要他收下。之後,辜成允不但提供Lesk Investment的帳戶給蔡銘哲,也將這1億元收入他的口袋,直到特偵組偵查後才繳庫。扁案馬上就要一審宣判,但這神秘的1億元到底是誰的,到現在還無法釐清,特偵組與法院是在袒護誰,又在為誰掩飾,難到不用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七、A最大:張哲琛的20億元。 2008年11月27日元大集團馬維辰的偵訊筆錄清楚寫到:送給官邸的2億「就是當時我們準備購買中投時要給張哲琛20億元的其中一部分,當時洽談買中投,實際價格是160億,但是張哲琛要求我們契約只能簽140億,其中價差20億是張哲琛要的。」這是扁案所有筆錄中提到金額最大的一筆資金,但特偵組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完全沒有任何偵查的動作。

八、最丟臉:「偷聽」會客錄音。依據新修正的「羈押法」,自2009年5月16日,看守所就不能將被告於看守所內之言語、行狀及通信內容提供給檢察官及法院供偵審使用。法務部更表示台北看守所只有提供今年 5月1日及6日陳前總統會面客之錄影(音)資料給台北地院。但蔡守訓法官卻引用今年6月8日的陳總統統會客交談內容並當成延押的裁定理由。其中如果不是法務部公然說謊,就是蔡守訓法官自己跑去看守所「偷聽」,兩個不知哪一個比較「無品」。

九、最牽拖:林勤綱的好友。公訴檢察官林勤綱於扁案論告時提及三十年前與陳水扁一起為台灣推動民主的過往, 並感性的訴求「親愛的朋友,請諒解我,必須釘死你的過犯。」事實上,林勤綱檢察官是比陳前總統台大法律系低一期的學弟,只聽過這個人,但並不認識。美麗島大審時,陳前總統是軍事法庭而林勤綱是一般法庭的辯護律師,兩人沒有任何的互動與往來。林勤綱後來出任法官,再轉任檢察官,也沒有參與民主或反對運動,以「親愛的朋友」稱呼陳前總統未免太牽拖。

十、最緩慢:大法官會議解釋。針對台北地院公然違反「法官法定原則」,陳前總統於今年1月就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3月下旬曾召開過專家諮詢會議,但至今毫無下文。陳前總統現正羈押中,大法官會議遲遲無法做成解釋,等於直接侵害當事人的人權。「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大法官會議有責任也有義務儘速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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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911判決扁辦發表4點回應
陳前總統辦公室2009/09/11

一、 這是一個違憲、違法的無效判決

蔡守訓就是當年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法官,今天有這種離譜的判決,一點也不意外。這也是當初地方法院為何膽敢以違憲、違法的方式,一定要把案子交給蔡守訓為首的合議庭去審的理由。我們認為這是一個違憲違法無效的判決,更要大聲抗議台灣的司法不公。

二、 這是一個趕盡殺絕、抄家滅族的判決

陳前總統和他的家人被重判,社會大眾已經有心理準備,但馬永成、林德訓兩位的行為與余文完全一樣,而且也沒有任何一毛錢放到他們的口袋,竟然分別判20年和16年的重刑,只因為他們是陳前總統身邊的幕僚。跟錯老闆竟然有這麼不同的待遇,令人完全無法理解。過去在封建時代,改朝換代,新王朝建立,第一件事就是把舊朝所有的親人、家臣全面誅殺,藉此立威進而鞏固政權。沒有想到在今天21世紀,號稱民主的台灣竟然也發生這種成王敗寇,完全反民主的司法判決。

三、 這是一個毫無證據的報復性判決

蔡守訓在審理的過程中,不斷表示對陳前總統的仇視與恨意,陳前總統依職權將國務機要費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後大法官會議第627號解釋文認定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蔡守訓即極度的不滿。之後,又因蔡守訓再三以非法定理由持續裁定延押,陳前總統不但因此拒絕承認合議庭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更遞狀控告蔡守訓濫權羈押,今天蔡守訓以重刑加以報復,更凸顯了部分個別法官偏頗、仇恨與報復的心態。台灣的對立情緒一旦被挑起,馬政府與法院要負完全的責任。

四、今天更是國民黨新威權統治的開始

國民黨家大業大,有上千億的黨產可以挹注選舉。而民進黨的政治獻金一律被打成貪腐、圖利,試問未來還有誰敢捐款給民進黨的候選人。今天的判決,正式宣告國民黨新威權統治的開始,這是所有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民眾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最後,面對這個違憲違法的無效判決,我們籲請司法院大法官,儘速針對台北地院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審判中更換法官一事,儘速做出解釋。另外,一審宣判之後,更無逃亡、串證之虞,且重罪本身也不應單獨成為羈押的理由,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停止羈押陳前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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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又看到了一篇異文(原文備份)。據說是一位法學人士寫的。

意思就是說,因為阿扁被抓起來關,可是檢方卻苦於沒有證據,只好一直引述古書說,或是常常要想理由來維持羈押,中間還可能會被「不識時務」的法官駁回,導致他們必須另外想辦法將該法官換掉。有這麼多勞神費力的工作要做,都是該死的無罪推定原則害的,因此呢,他主張應該要用有罪推定來辦,這樣就可以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將阿扁抓起來羈押到爽,並判他貪污罪無期徒刑關到死。

最好笑的應該就是這一段了。

法律的修正也是,坦白說,對於公務員、官員、執政者的法律,本就應該是最嚴格的。

其實這句話,早在幾十年前日耳曼民族的法律人士就已經這樣說了,不過受者不一樣,他們當時的理念是這句話︰

「坦白說,對於猶太人的法律,本就應該是最嚴格的。」

因此當時的德國法界人士,透過立法通過一堆可以「處理」猶太人的法案,從之前的集中管理到最後送進毒氣室殺掉,也全部都是合法的,有立法規定啊。

我想許多人都從電影得到部分既定印象,外國的廉政單位執法大快人心。可是我想許多人不太明白,除了國外的法學理論本就較我國先進之外,對於不同對象有相異寬嚴標準、對於貪瀆犯罪的構成要件,採行「有罪推定制」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的反舉證責任。

喔,問題來了,這個「國外」到底指的是哪一國啊?怎麼不舉個例子講講呢?啊美國是國外,千里達與托巴哥也是國外,廬安達也是國外,他到底講的是哪一國?

還是說他根本就不敢明講採用有罪推定原則的是哪一國?

那世界上目前是哪些國家或地區有訂財產來源不明法呢?新加坡、澳門、香港、馬來西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哇哈哈哈,這是哪門子的法學理論比我國先進啊?啊或許是我們都誤會了呢,原來這位陳先生說的「國外的法學理論本就較我國先進」的這個國外,和「對於不同對象有相異寬嚴標準」的國外,指的是不同國家啊。

說到這那就奇了,世界上最強、最法治且最民主的國家是美國,可是美國並沒有什麼財產來源不明罪,沒以說要有罪推定原則,沒有說對於不同對象有不同標準,反而有這個法令的國家,都稱不上民主。我也查到有報導說有設該法的國家都是英國殖民地的說法,問題在英國佬他們自己也沒這個法啊。

所以設立這個法,也就是在法律上跟新加坡馬來西亞和中國看齊。事實原來是這麼不堪,這也難怪那位陳先生只敢講國外,卻不敢講哪一國了。畢竟絕大多數台灣人可能看到國外會自動以為是美國,就這樣子上當了啊XD

實際上以美國的情況,他們是規定某些職位以上的官員必須誠實申報財產,既然這些人的財產都透明化,那有沒有搞鬼自然很清楚,沒報的或漏報的自然就有刑責,如果不爽財產要透明化的人就不要當官。其實這個法律能對應的根本就是陽光法案,而不是那個將人先視為罪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而我們很清楚陽光法案在我國行政院立法院是怎麼被惡搞的。

好好的美帝不學,跑去學共匪和馬來西亞,然後說你看國外都這樣搞啊,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程度也真的太強了,真不愧是法律人。

然後我回頭查了一下,這個人在特別費案的時候有沒有說什麼話呢?喔,當時他忙著戰著作權法,沒空啦。不過我倒是從那邊看到了一篇非常好笑的文(原文備份)。不過不知道作者是誰啦。

嗯~如果馬英九根本沒有把特別費轉入自己帳戶,那根本上沒有爭議,另一個問題不用問了。
如果馬英九做了這個行為,那就得看這個行為是否違法。

好~如果馬英九沒有做,那無所謂相信與否,行為的有無是客觀的。
然而,馬英九做了,那相信與否還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違法與否是由法律定義,不是靠相信。

有沒有發覺?吵了半天的「相信與否」,居然是一個毫無意義的假議題?是不是很可悲?

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乃是因為特別費的爭議,完全是個法律爭議!想想看,如果要論斷某個人犯下殺人「罪」的時候,連「殺人」是不是個「罪」都還沒釐清,那到底要怎麼論?邏輯的順序難道不是錯亂的?那就好像炒一盤菜,連「菜」都還沒買、要炒多大盤都不知道,就開始煩惱要放多少鹽一樣,「相信」?

他的意思就是,把特別費當私人的錢來用這件事呢,其實就跟殺人一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殺人有罪的話呢,那殺人就合法,同樣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把特別費當私人的錢用掉有罪的話呢,那當然也合法啊。

我真的不知道這個人是反串的還是很認真的這樣講耶XD

回到原本的這一篇。

首要的問題在於,人民必須自覺,不要選出亂七八糟、水準過低的立委,也不要老是讓不著邊際的國族問題、省籍問題來影響選擇,如果 人民都以「自己」(而不是政黨、自己人、XX之子)最重視且最優先考量的利益來選擇,自然能夠產生好結果。

這段話出自於一位為了護航政治立場,連無罪推定原則都要批判的「法律人」,真是一種諷刺啊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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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洪英花2009/09/12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刑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