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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抵抗權

抵抗權(Right of Resistance)

是基於自然法而生;或基於實證憲法規定的抵抗權。此觀念之實證法在1968年西德國會透過修憲程序加入抵抗權規定,如果有任何人以訂定法律意圖排除德國基本法的自由民主秩序,而加以實施的話,在沒有任何其他防禦手段情況之下,人民可以加以抵抗(http://www.socialforce.net/phpBB/viewtopic.php?p=278584&sid=d201bd0df6971da5dba5fa9a3551b190#278584)

自然法(natural law)

自然法是超越「時間」和「空間」,是永久不變的「法規範」。在西洋的「法思想史」「社會思想史」上,自然法是在人類的古代就起了根本的作用,是始原的,先驗的,理想的性格。自然法是規定事物之間的必然關係的法則。就是等於「因果律」,所以違反自然法的事物不可能存在。

實定法(positive law)

相反的,人在歷史上、社會上所造成的「實定法」(positive law),或「制度」,是隨著時代,或隨著地方的不同,而變化其機能和形態。

自然法之父

荷蘭的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 1583-1645),是近代時期的法學家,被稱為「自然法之父」。由他把「自然法」從「神學」(theology, Theologie)解放出來,成為「人格」(human nature, Menchligche Natur)的法則。

「心身的自由」「契約的不可侵犯性」等,成為「基本人權」(fundamental rights, Grundrechte)。「國家」是擁有這種「自然權」的自由的「人」的契約而成。以格老秀斯的想法,「法」是從人的本性和現存的社會才能成立。所以「自然法」已經喪失了以前曾有的「超越性」,而是成為連繫現實社會的制度的思想。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

他把「自然」看著是「理性的人的自由平等」的狀態,同時一旦把「自然權」擱置,先來說明在「契約」(contract)之下,成立了「政治社會」(國家)。

所以國家的機能是保護以「所有權」為最重要的「自然權」。同時「自然權」是先於「國家權力」,所以為了保護「自然權」所掀起的「革命」是正當的。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78)

是詳細論述了洛克的自然狀態,主張克服社會狀態,主張把自然的平等變成法律的平等,自然的自由成為社會的自由。

基本人權不可侵犯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乃構成了18世紀的「自然權」的哲學,而使之「實定法」化,成為「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革命的「人權宣言」所主張的「市民社會的基本人權不可侵犯」的法律基礎。

內容摘自:史明<<台灣民族革命及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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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原則上的特徵

普遍性
不變性
合理性

自然法跟實定法的關係
授權
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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ドイツ連邦共和国基本法

ドイツ連邦共和国基本法(独: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は1949年に旧西ドイツで制定された。当初、憲法(Verfassung)とは呼ばず、東西ドイツ統一までの仮の名称として基本法(Grundgesetz)と呼ばれた。1990年の統一後も憲法と変更されず、現在も基本法と呼ばれる。

憲法忠誠(戦う民主主義)

ナチスの合法的な政権獲得(全権委任法)を許した歴史的教訓から、基本法が基礎としている自由主義・民主主義を防衛する義務を国民に課し、表現の自由や結社の自由などを自由主義・民主主義に敵対するために乱用した場合は、これらの基本権を喪失する旨の規定が置かれている。本憲法の法秩序を廃絶せんとする者に対してドイツ国民はいずれも抵抗する権利を有している(抵抗権:1968年に追加制定)。

引自:日文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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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中的司法


Eroding justice: Open letter No. 2
第2封公開信:腐蝕中的司法
http://www.socialforce.net/phpBB/post_734825.html#734825

英文原文連結:
Scholars Find Taiwan's Minster of Justice's Response Inadequate
Saturday November 29, by Jerome F. Keating Ph.D.
http://taiwanstudentmovement2008.blogspot.com/2008/12/scholars-find-taiwans-minster-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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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侵犯人權

台灣政府在陳雲林訪台時嚴格限制台灣人的自由和公民權,警察非法濫捕跟侵害人民的工作權跟財產,甚至出言恐嚇在臺的西藏人,說如果他們隔天去抗議就要關他們一輩子。(違反憲法8條-人身自由應予保障;憲法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憲法15條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其他應該還有恐嚇罪)

台灣前總統和DPP前政府多位官員,遭到先關壓再取供詞補證據,違反無罪推定,應當有充足證據才關壓人。 當然台灣法律容許他們先壓人再取供, 而且還隨心所欲的只對特定人群執行 ,例如 重大的暴力現行犯, 居然輕易被交保 ,而非現行暴力案件則是經常被警方吃案 ,或故意用微罪去告發, 過去某人給黑道持槍抓走要求贖金, 警察居然只用妨礙自由起訴罪犯, 還馬上交保出來 ,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對暴力犯如此仁慈 ,最後導致白曉燕案件 ;而對政治上的敵人, 則用不公正的司法壓迫之, 真是帶有極權色彩的惡法、惡機關、惡政黨、惡國民。

收押者與律師的討論,又被錄音錄影(違反憲法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但又有其他法律容許他們剝奪此自由 ,所以這部憲法大概是定假的)

因此 ,某些人才會認為台灣人有資格發動抵抗權 ,去對抗當今政府。 前一陣子的遊行示威就是具體結果, 但大概很難再對司法不公的問題上來發動群眾抗擊政府了, 因為許多華人(包含台灣的華人)都喜歡看包青天那種人治跟封建專制色彩濃厚的歷史審判劇, 這能用喜歡看古代歷史片來說明,也能以不少國民腦袋根本沒有人權跟現代法治的觀念來說明, 你很難期望被封建思想充滿大腦的人民來幫你爭取真自由跟真民主。即使還有受過良好法治教育的法官,能當正義的屏障,則那些法官或檢察官也未必可靠。

法官或檢察官是很會讀書考試, 但不少人思想大概比民眾更迂腐或法西斯, 因為社會組科系出身者, 大都接受非常多中華殖民政府的洗腦歷史教育,跟以啥儒家或中華文化道統繼承者自居,甚至他們不需要殖民政府來洗腦,本身就已嚴重沉醉於其中了,不然怎會把宋朝故事, 拿來當成現代法律參考案例 ?或起訴書內容跟封建時代問案方式一樣 ,充滿一堆情緒性用詞 ,看了真是會讓人暈倒。

過去看很多奇怪的高材生(有幾位是我同學),當你點出他們思想包含法西斯或封建色彩, 或有哪不合理時 ,他們還會類似鬼哭神嚎的亂吼, 或用古文猛罵你 ,旁人還以為他給鬼附身或食人族轉世的 。因為連理性討論餘地都沒有 , 所以開明派或自由派立場者,從此不再跟那些”年輕的”老古董討論事情了。 不知道台灣的法官或檢察官,是否也是這類”出土文物”來擔任的?或是繼承法西斯傳統,等著被抵抗權來開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