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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二二八抗暴與國際公法

二二八抗暴與國際公法
端木儀

 蔣介石的佔領權力是源自「杜魯門 → 麥克阿瑟 → 蔣介石 → 何應欽 → 陳儀」的輾轉授權。
 若從國際法角度,其監督責任,則可追溯到杜魯門、麥克阿瑟與其當局,也就是美國政府身上。

 再過幾天就是二二八紀念日了。二二八之萬般糾葛,緣起於 1945 年太平洋戰後,麥克阿瑟所簽發的《一般命令第一號》。

 命令中只有一小部份跟台灣有關:「在中國 (滿州除外) 、福爾摩沙和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上的日本高級指揮官以及所有地面、海面與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其他,則詳細規定遠東各地日軍與日本當局,甚至日本民間,在投降後應禁止與應作為的各種事項。跟我們所受教育不同的是,原命令中的主詞是「日軍」,受詞是「蔣介石」。這表示,麥帥命令的法律性質是「接受投降」,而非「接收主權、光復」。

 該命令也規定:「前述指揮官為聯軍授權接受投降之唯一代表,同時所有日軍應僅向其或其代表投降。」而「前述指揮官」,指的是蔣介石元帥、蘇聯遠東軍司令、聯軍東南亞司令、澳洲軍隊總司令、美國太平洋陸軍司令、美國太平洋艦隊司令等職務。李前總統曾經提示:為何獨漏蔣介石「中緬印戰區最高指揮官」之正式職稱,而以連名帶姓的「個人身份」代之,而其餘皆書寫著「正式官銜」?法律「經明示者排除其他」,顯然,在聯軍眼中「蔣介石元帥」並不等於「中華民國」。台灣日軍的投降對象,僅是「蔣介石元帥及其當局」,而非習以為常的「中華民國」。

 既然戰時聯軍統帥體制指揮蔣介石執行國際法中「軍事佔領」的職責,其接管台灣後的作為,就應受國際法的約束。 1947 年當局的各項暴行,包括濫捕、掠殺、集體屠殺,以及劫掠資源等,還有住民暴動的現象,必需戴上 1907 年的《海牙公約第四公約》與 1949 年的「《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之第四公約》的眼鏡,才能瞧出端倪。

 國際公約在擬定之前,各項條款早已被文明國家所廣泛遵守,簽約手續不過將之法典化而已;《日內瓦公約》如此,更早的《海牙公約》也一樣。「大清帝國」以及「中華民國」,都是上述公約的簽約國與聲稱之繼承國,故身為台灣文武佔領當局的「行政長官公署」與「警備總司令部」,都不能豁免於其國際法義務;而 1947 與 1949 的時間差,亦非卸任的口實。由於美國為簽約國,即使推託「蔣介石元帥不等於中華民國」,也因「蔣介石元帥」接受了美國的委託,連帶的需受國際公約的管轄和美國的看管。

 詳細的說,二二八時當局違反以下國際法義務:禁止掠奪 (海牙第四十二條) ;禁止強迫佔領地住民宣示效忠敵對國 (海牙第四十五條) ;除佔領軍所需之外,不得向地區或住民徵收物資或服務,且須與當地自然資源相當 (海牙第五十二條) ;佔領軍僅得攫獲嚴格屬於國家的現金、基金,和可實現之證券,以及軍隊倉庫、運輸工具、商店與補給,和一般來說所有屬於國家而可用於軍事行動之動產 (海牙第五十三條) ;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人民有接受正當法庭審判的權利 (日內瓦第三條) ;禁止掠奪,禁止對被保護人及其財產採取報復行為 (日內瓦第三十三條) ;保證居民之食物與醫療供應品之義務、佔領國不得徵用佔領地所有之食物、物品或醫療供應品,佔領國應保證對其所徵用之物品付予公平價格 (日內瓦第五十五條) 等等,其胡作非為可謂「罄竹難書」。

 對受害者家屬而言,唯一的疑慮在於:二二八事件是否屬於「佔領區住民的暴動」?

 海牙公約第四十三條規定:「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除非應絕對禁制,後者必須盡全力去恢復和保證原地區已生效法律的公共秩序與安全。」住民暴動當然是「敵意行為」。依此,佔領當局的確有權平定區內住民的暴動。然而,當局的鎮壓真的於法有據嗎?

 當年台灣人民之所以全面抗暴,原因出在佔領當局貪污橫行,更將原屬於台灣豐富的米、糖等資源,大量而無償的移往中國,這是「計畫性掠奪」。當局違法在先,導致台灣物價飛騰人民生活困頓,且佔領當局又迴避其保護之責,所以人民才抗暴於後。若不提緝私煙的過當,行政長官公署在現今行政院前廣場,以及高雄要塞司令部,對平民毫無差別的掃射屠殺,更是法所不容。要言之,並非「先暴後鎮」,而是「先鎮後暴」。大家應回想美軍佔領伊拉克後的虐待戰俘事件,其國防部如何嚴厲處置,就可以體會佔領當局應負怎樣的國際法義務。遺憾的是,台灣人當時不懂也無由援引國際法的保護,以致於悲哀怨嘆年過一年。

 更具體的說,蔣介石的佔領權力是源自「杜魯門 → 麥克阿瑟 → 蔣介石 → 何應欽 → 陳儀」的輾轉授權。陳儀的胡作非為,從國內法的角度,其法律責任可連結至蔣介石元帥與其當局;若從國際法角度,其監督責任,則可追溯到杜魯門、麥克阿瑟與其當局,也就是美國政府身上。即令何應欽以上的蔣介石當局,可免負直接下令行兇之責,也難逃縱容與政治責任;而委託軍事佔領主要職責,遠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同樣難辭其咎。

 這就是二二八事件國際法與政治責任的分佈:既在蔣介石當局,更在美國當局。僅知蔣介石而不知其他、專注國內卻忽略國際,恐怕是二二八運動一直無法破繭而出的關鍵,更是台灣人真正的悲哀吧!